知识产权不能有效保护劳动成果。
就法律部门的归属而言,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的,并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创造者的人身不可分割的专有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的成果获得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1.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版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专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权利的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各种权利。
(四)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享有的专有权利。
(五)植物新品种权,即由依法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授权使用的品种的专用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商号权,即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对该商号的专用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调动人们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持有人在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渐增值,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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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条
侵犯知识产权的公民和负有民事责任的法人,有权要求因剽窃、篡改或者假冒他人科技成果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