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著作权包括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品的人身权是作品的所有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可以依靠其作品不辜负其名誉和声望,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作品财产权一般是指作品的所有者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影视作品、以类似影视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作品和以类似影视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通过拍摄电影、电视作品或者以类似拍摄电影、电视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