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力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的发布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从战略高度提出了到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发展目标,将成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又好又快发展的源动力。针对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突出的实际,《纲要》提出,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保护将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明显减少,维权成本明显降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将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战略重点。建议修改惩治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处罚力度。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中具有最持久的生命力,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有效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一名商标工作者,谈谈如何落实纲要的战略重点,加强商标权保护,以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关注。

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改革步伐的深化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发展,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商标法制建设历经20余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为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82年,为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国务院在1983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在1988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3年,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我国在商标法实施10年后,首次修订了商标法。此次修订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规定。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第二次修改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不一致的内容,增加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建立商标确认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应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人员的监督。2002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也是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的过程,同时也是商标执法不断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较为完整、体系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在内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然而,中国的商标立法同所有其他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一样,仍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是20世纪以来,商标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商标的注册、申请、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标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特点修订商标法,积极倡导和参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发达国家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商标假冒行为的惩罚力度,一些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打假战略规划。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标志着新一轮商标立法国际协调正式启动。我国已经签署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时修改我国商标法以适应商标法制国际化的需要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商标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则是:一是缩短注册申请期限;二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第四,加强商标权保护;第五,与国际商标法条约相衔接;第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制度设计上,新法将着力完善保护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赔偿金额,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局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指导上。这个制度和国外很不一样。国外商标保护大多依靠司法保护,其行政保护仅限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商品的查处,其商标局只负责商标申请注册的确认。我国1982《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将行使商标权行政保护的机关界定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虽然《商标法》几经修改,但关于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规定从未改变。1993的《商标法》第39条和2001的《商标法》第53条都无一例外地遵循了上述规定。随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双轨制”商标保护体系也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商标执法队伍不断壮大,商标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查处案件主动灵活、调查成本低、效率高、手段多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查处案件”,也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可以采取询问、检查、调查、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行政处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商标行政执法不向当事人收费。长期以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直是我国商标执法的主力军,在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目前,全国工商系统拥有国家、省、地(市)、县、工商五级商标执法体系,其中县级以上工商局有2800多个,而工商所有24000多个,整个工商队伍近45万人。拥有覆盖全国的执法合作网络,在商标执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据统计,从1983到2007年(商标法实施后),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710600件,其中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391000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中外企业注册商标。实践证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行、相辅相成的“双轨制”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要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单、办案快捷的特点,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惩罚力度大的优点,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近年来,随着国际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把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许多原来由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惩处力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完善了2004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2008年,法院系统受理的商标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双轨制”的保护优势进一步发挥。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五年间,全国地方法院* * *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比2006年前五年的55438+0件分别增长145.92%和17件。* * *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司法惩治力度越来越大。作为商标行政执法和商标刑事审判之间的桥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大力加强涉嫌商标犯罪的移送工作,积极推进商标犯罪的司法惩治。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打击商标侵权犯罪的暂行规定》,对合作范围、合作项目、双方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近年来,工商系统移送案件数量和移送人数逐年上升,有力震慑了商标犯罪分子。

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目前,我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以工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为例,90%左右的案件是由工商机关依据职权查处的,主动投诉的企业不到10%,充分说明我国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因此,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下大力气培养和增强企业和公众的商标意识,营造重视和爱护商标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打造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要调动企业创造和使用自主商标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引导企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维护商标标识的统一性,保持商标的纯洁性,强化商标的特定指向性,防止商标被分化、淡化和弱化。鼓励企业通过商标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商标权的市场价值,走以商标为纽带的集约化经营道路。帮助企业提高商标管理和保护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制定商标信息检索和重大事件预警制度,完善企业对外合作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和商标纠纷处理能力。要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正确引导和积极支持企业商标维权,建立商标权利人自我保护激励机制和打击侵权支持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境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打击境外商标抢注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外交渠道、商标领域双边合作机制、与商标主管部门谈判等方式,帮助企业海外维权。要完善侵权投诉渠道,规范立案标准和程序,加强办案监督,逐步公开执法结果,切实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商标权人的联系,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同时,应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探索建立商标行政执法长效监督机制

加快商标行政执法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定期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和大规模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广泛推行商标授权销售制度,大力整顿商品零售市场,加强商标印制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世博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广交会、南博会、东北亚博览会等商品交易会和展览会商标等知识产权监管;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建立全国商标监管信息发布平台,拓宽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宣传,加大商标普法教育力度,大力弘扬以创新为荣、以抄袭为耻、以诚信为荣、以假冒为耻的道德理念。继续加强出入境环节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采取多种边境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商标海关保护备案制度,有效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进出口。

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商标执法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充实商标行政执法力量。建立商标工作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大力培训一线执法人员,建设高素质的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地方商标处理的指导,建立更快捷的侵权定性审批机制和处理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区域联合执法合作制度,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打击商标侵权假冒的合力,增强执法合作的有效性。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商标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必须看到,我国商标执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还存在商标执法力量不足、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各地区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地区部门间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商标案件移送等诸多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充分发挥商标权利人维权的主动性,加大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有效遏制假冒侵权行为猖獗的局面,努力早日实现《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