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所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在重大问题决策中,要充分发挥科技部门的作用,充分听取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第四条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知识和人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学研究自由,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全体公民都应当努力学习和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科学意识,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二章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农业科技进步,重点研究开发优良品种、高效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新技术、病虫害和自然灾害防治,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全面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开展农业技术开发推广活动,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社会化服务。第八条逐步提高支农产业的技术水平,加强和支持优质农药兽药、专用复合肥、饲料、农用塑料以及新型高效安全农业机械产品和多用途农业机械装备的研发和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企业逐步成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主体,支持企业逐步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关系,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第十条企业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创造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制度,鼓励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协作、技术研究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应当经过信息检索、咨询和专家评估论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要注意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防灾减灾、计划生育等社会领域的科学研究,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逐步增加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经过评估和筛选的基础研究项目。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科技成果特别是应用技术的推广转化工作,逐步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第三章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高技术及其产业的重点领域,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支持高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高技术产业化。第十六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