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血案是否构成对陈凯歌《无极》的侵权?

雨果愚弄了自己。

2月16日,《晨报》(上海地区)头版刊登消息,引用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的话。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王自强说,“如果是用来介绍情况或阐明一个观点,是恰当的还是

少量引用他人作品是著作权法允许的,但超出了介绍或澄清的范围。

这种观点的前提,大量引用他人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果之前对“馒头”的性质有争议,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说是个性。就凭这一点,雨果也有可能输。

我不是法律专家。我手里有一份著作权法的复印件,不太清楚6月91日的实施情况。

应用后是否修改过。我想说胡歌肯定没有认真学法律。据说他咨询过

一些专家,不知道他咨询了哪些专家。

胡歌认为自己没有侵权依据法律第22条第1款(这段文字可能不准确,但还是

供参考):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

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们这些非专业人士在阅读法律条文时,往往只看到自己感兴趣的,而忽略了其他的。找到了自我

我想要一面盾,却忘了别人手里的矛。在这篇文章的第二段,写得很清楚:

“(二)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话。

出版作品;"

这一段是王主任的基础。“馒头”很难说是“合适”的。第二段的前半句是适用的,

如果“馒头”适用于这种情况,因为“馒头”永远不能证明它是“合适的”,这是

一个死穴,所以“馒头”永远不会受到这一段的保护。由于本段列在第二章第四节“权利”中

限制”,因此,如果它不受本段保护,并且在本节的其他地方没有指出,

应该算是侵犯著作权(不知道有没有法律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这个文字

不保证准确性)。所以只要适用“馒头”第二款,不能证明其“适当”,就是侵权。

。总之,“适当”是个死穴,一点就死。和“馒头”如果你能证明你不申请第一

如果第一段适用于第二段,你就无法指出这个死穴。但这仍然是一个。

根据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虽然第22条第1款对“馒头”的适用不侵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但仍可能

侵犯了修改(编辑)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什么是适应?法律似乎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退一步说,“馒头”没有被修改。

权,也可能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第10条第4款有具体解释:

(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此外,请参见关于法律责任的第45条第4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馒头”俗称“恶搞”,在法律上可能叫“歪曲篡改”!据此,有被起诉的可能。

我一个外行,粗略看了一下法律文本,陈凯歌律师,得出的结论是很可能侵权。

你是不是比我外行?现在陈的律师要胡歌公开道歉,承认侵权,已经释放了胡歌。

一码,雨果依然骄傲。

当然,并不是雨果找不到盾牌。他可以辩称自己主观上无意歪曲,只是

就是以电影为素材进行改编和配音,为个人获取全新的思想内容。

感激。“歪曲篡改”通常用在文字作品中,影视作品的定性确实很难。书面作品

文字只有一个要素,而影视作品有三个要素:影像、配音、字幕。还有一个问题。

改编的对立面是不是只有一个,就是“歪曲篡改”?显然,雨果不会承认他是。

在改编中,我不会承认自己是“歪曲篡改”。还有第三种可能吗?我记得那张照片。

制作中的PS(Photoshop)和馒头也可以算是PS。PS既不是改编(由于

因为都是电影电视剧,题材完全不一样),所以好像很难说是被歪曲或者篡改了。原因是标题不是

一样,故事完全不一样。最重要的是,馒头的故事是胡歌自己创造的。

配音体现的内容与素材的原意无关。胡歌使用“无极”的唯一目的就是使用

这部电影的影响是获得对馒头的广泛关注,而不是改变这部电影的思想内容。

和主题。所以,雨果又找到了他的盾牌。

事实上,法院很难同意这种辩护有多么主观。

另外,“馒头”在网上流传甚广,被主流纸媒(《晨报》)火了一把

“我报道《馒头》很久了,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不管会不会伤害到陈。

等人,如此严肃的创作也是对陈等人的不尊重。这个事件的关键是“馒头”

从线上到线下,进入主流平面媒体甚至电视台,如果仅仅停留在线上,估计,

陈野不会这么生气。正是有了娱乐写手的介入,这件事才成为娱乐新闻。陈二

显然很在意娱乐记者的报道,他当然不能把火撒在娱乐记者的头上。这样,弱者

雨果合理地成为了准被告。

我不怕笑话。我没见过馒头,也没兴趣恶搞。如果你起诉,你可以

使用权和作品完整权的诉权。关于使用权,在于雨果是否想澄清一个观点,那就是,

他是否表达了“承诺很无聊”的观点?如果是这样,那么“馒头”可以算是

引用了许诺,并且不恰当地大量引用了许诺,因此第22条第2款适用,并且可能

判定侵权。我曾经在黑板上看到一张爱因斯坦写的PS图,上面写着“承诺=无聊的X2”。

如果馒头里出现这样的画面,基本可以认为胡歌是有意表达自己的观点。诸如

如果没有,律师仍然可以认为“馒头”对“承诺”进行了扭曲和篡改,构成侵权。就像往上走一样

一般来说,法庭不会考虑被告的主观性,法庭会看证据。法院裁定

是否被歪曲篡改,要看娱乐写手的报道。因为所谓的“歪曲、篡改”应该是在法律上做出的。

认定主要看“馒头”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对“无极”产生了负面影响。这

这时候,艺人的报道就成了关键。如果在报道中反复提到《馒头》的受众对《无极》感兴趣

“真恶心,这可以作为证据。当然,雨果仍然可以为自己辩护,但他很难证明这一点。

据信,法院对其设立是认真的。他有剧本吗?大概不会。如果他有一个剧本

并且可以证明在生产之前就存在,可以作为证据。胡歌需要拿出证据证明“馒头”

是认真生产,这还不够。胡歌还需要拿出证据证明“馒头”不是或者不是。

大范围来说,对《无极》有负面影响。很难。其实并不复杂。法官

他也是一个理性的人。在理智的人眼里,馒头不正经。这不严重。不是的

表示内容不严肃,指的是制作手法和态度。也就是《汕头》等PS网络短片,

在法官看来,绝对不是一部正经制作。回顾第22条,第1段: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是雨果的生命线。其实这一条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馒头

这种情况可能适用,但是第二十二条有一些话:“但是,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打电话。应该”是指法律没有强制性,但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就会有所偏颇。这是一枚“印章”

喜欢分”,陈律师可能会提出这一点,于是“馒头”的印象分又没了。这样,它就更

这加强了法院对“馒头”不是严肃产品的理解。另外,从第一段的措辞来看。

去看其中的名堂。“升值”就是有升值价值;“学习、研究、欣赏”四个字并列。

可见,法律只保护有正价值的人。注意体会这个词的意思,也就是说,会。

必须有审美价值。只有那些有审美价值的,才能归为值得欣赏的东西。因此,它可以

以此来认定“馒头”不具有升值价值,所以不受该款保护。简而言之,法院认为,

《馒头》基本上既没有严肃的创作态度,也没有欣赏价值,所以不受第二十二条约束。

什么样的保护,而胡歌未经允许使用了无极的形象(这个

,没有太大问题),当然是侵权(使用权)。至于是不是被歪曲篡改了。

嗯,有没有侵犯作品的完整权无所谓。侵犯使用权几乎不需要证据。

当场给法官看就行了,法官当然会提前看。主审法官都是4人

0岁以上。另外,就著作权的实际情况而言,如果《馒头》少量(比如一分钟)使用《无极》并在小范围内流通,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判决侵犯其使用权。也就是说,如果情节很轻,无利可图,那就干脆不判了。

我觉得Hugo胜诉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真的很渺茫。考虑到这是个成年人

物与人的PK,陈代表中国影坛,胡歌的恶搞精神与国家融为一体。

人脉和知识产权政策背道而驰,胡歌胜诉的可能性更小。如果你想给一个

百分比,我给1%。不过胡歌也不用太担心,陈一般不会要求赔偿。

这是法律。法律=法律证据+保守理性。很多我们认为合理的事情,法律

这在法律上可能行不通。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另一方面,法律支持

是主流,不是逆流,不是支流。也许再过n年,事情会有所改变。但是至少现在,

事实就是如此。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肯定不是胡歌想要的。雨果现在应该行动起来,承认既然

如果有侵权,公开道歉,然后采取具体措施制止在网络上的传播,也许可以让陈回心转意。

变心了。就这样,陈也有了一个台阶下,赢得了慈悲为怀的名声。另外,陈一丹会败诉。

很尴尬因此,现在他也希望在雨果承认侵权消除影响后,这件事不要诉诸法律。

另外,现在整个舆论对陈都是很批判的,现在是胡歌给陈面子的时候了。雨果,国家

态度好一点,行动快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