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认证流程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1)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为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三)拥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资质等级认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营业场所;6)具有保证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年度软件收入的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安装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识别申报系统”;2)打开“双软确认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填写申请表;3)在“数据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上下滚动即可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打印出文本;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可机构提交申报表电子文本时,可根据所在省市认可机构的提示,选择“数据申报”上传企业信息;对于未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选择企业信息的数据导出至3.5寸磁盘进行报送。

(三)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2)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可申报其中一项)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5)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确定申请材料的装订要求。

复印件和表格均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每份顺序为:(1)软件企业认证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4)材料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证书;(五)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6)科研开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5)软件产品

是指由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嵌入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应当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撤销的软件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或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市软件产品名称规范的要求。

(6)双软认证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以延期。

软件企业通过认证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认证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设立的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