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监察案件的起诉状发给谁?

对劳动仲裁监察案件的投诉,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

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也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将投诉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并保留邮政快递的回执。

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口头投诉:直接向服务商或销售人员口头反映不满;

2.书面投诉:以书面形式向服务商或相关部门提交投诉信,内容详细、客观、真实;

3.热线投诉:通过电话热线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4.网络投诉:通过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等网络渠道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5.现场投诉:直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劳动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

5.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

综上所述,进行书面投诉时,要详细陈述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投诉属实,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不会被公开或泄露。投诉后,有关部门或机构将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