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庭审中,李提出,自己在王的村子里生活了近十五年,对这里的生活环境已经比较熟悉。他要求将王、李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以满足今后生产生活的需要。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分割是否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有,该怎么办?分析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分割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是生存的根本。如果离婚农民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对他们的生活影响很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因此,保护离婚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意义重大。那么在处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呢?首先要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是否可分割。《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中国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国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民使用,土地和经营权是分离的。按照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如果夫妻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吗?《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虽然丈夫或妻子没有增加土地,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应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后加入的丈夫或妻子应享有该农户现有人口的同等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为夫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其承包经营权未作约定,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家庭人口、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具体情况划分其承包经营权。从此我们可以看到,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分割的。其次,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割后,应确定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均分、轮耕、租赁的方式让一人承包享受租金收益。在平分法中,夫妻双方承包的土地会被分成几份,分别承包,直到合同到期。按照双方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按等额分割。但不管什么方式,都应该向辖区村民委员会备案。离婚纠纷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土地经营。但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分,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轮垦,但轮垦者不能破坏土地,也不能妨碍耕作方下一年的正常耕种。租赁分割需要离婚双方约定一方继续承包土地,但一方按份额享受租金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有需要一方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和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最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应注意的问题。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夫妻双方所有。2.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一方因其他原因不知道或者无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财产。3.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是否有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少分。笔者认为土地具有保障的功能,不能因为对方的过错而少分。对方的过错责任应该体现在其他方面。(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