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分同一财产,平等承担同一债务;

第二,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多加分,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把某一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影响、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来看,离婚后,女性在找工作、谋生等方面都弱于男性,她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纳入夫妻财产分割;

第三,有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分割时,不得损害同一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同一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充分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在对* * *与物业内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专业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实际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第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因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夫妻分割同一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纳妾、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错误行为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无论是无过错方自愿要求离婚,还是被诉离婚,都应得到照顾,以弥补他们在分割同一财产时的身心伤害。

5.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离婚分割同一财产时,不得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同一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同一财产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夫妻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财产分割自由协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该是没有任何外界压力。自愿分割夫妻* * *有财产,说明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分享更多,甚至夫妻全部可以与一方分享同一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因为这种约定是口头的,不确定,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庭审中应当区分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解决生产生活便利的原则。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相冲突。

1.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按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劳务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专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就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应该归自己所有。

4.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分别在两个地方管理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悬殊的,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当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作者注:我认为这个规定不公平。比如一方财产5,另一方财产3,差额应该是2,财产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又不公平。这是立法者犯的错误,但却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5、登记结婚,尚未* * *同居生活,一方或双方赠与、赠与应认定为夫妻* * *同财产,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6.婚前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和4年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折算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与本解释冲突,故不再适用)

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 * *同财产,原则上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相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所占财产可以分给一方,共有所占财产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所占财产价值的一半。(立法者在这里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享生产资料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财产价值的一半。

11.离婚时,夫妻双方当年经营的种养业,没有收入的,为了发展生产经营,应当合理分割或者折价。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拆除、新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额归另一方,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已扩建的,扩建后的房屋视同夫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应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得到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方应得到照顾。

1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居住的房屋属于,离婚后另一方以无房可住为由要求暂住地。经查,根据情况可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确有困难的,享有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离婚时,一方可以用其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分割夫妻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或丢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 * *债务,离婚时以夫妻* * *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同一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资助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所发生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单独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未用于同生所生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一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折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借款购买该房产所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 * *同一财产未与家庭* * *同一财产分割的,一方请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离婚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应视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应由另一方分得的份额,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财产抵销。余额不足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赔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