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版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吸收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以不同的方式界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有形财产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财产本身来确定,而专利权既然是无形财产权,就不能根据专利权本身的客体来确定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权利要求书写明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写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世界各国理解债权有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是外围限制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要求是专利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收到的文字进行严格而实际的解释。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通常,解释和保护的范围比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范围窄。美国采用这一原则。二是中心定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专利权利要求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说明书和附图,将围绕中心的一定范围的技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德国曾采用这一原则。第三是妥协原则。该原则认为,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的,应当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说明。这样理解权利要求,既给了专利权人公平的保护,也给了第三人合理的确定性。该原则为《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所采用,也为我国专利法所采用。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表明专利权人对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具有独占和排他的控制权。因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客观、明确、具体。但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的确定会有很多困难。而且,为了获得更多的专利,专利申请人往往会采用更广泛的表达方式。因此,为了确定保护范围,需要根据什么材料和方法来确定专利权的技术范围。

1.解释专利保护范围的信息

(1)索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基础确定。因此,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而仅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和附图。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描述抽象、不清楚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作为解释和说明权利要求内容和范围的参考资料,明确和限定其保护范围。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已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需要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如果专利发明创造与申请时的技术主题之间的关系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该公知要素必须被排除在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之外。但需要指出的是,要素是否已知,应当根据要素与发明目的和功能的关系来判断。例如,本发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有冷藏温度的同时延长冷藏时间,因此在冰箱(A)中安装杀菌灯(B)。虽然A和B是本发明中公知的元素,但是通过添加A和B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和功能是未知的,因此本发明的技术范围是A和B的组合,这是未知的。因此,没有应该排除在本发明之外的众所周知的元件。其次,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应根据“申请日”前的背景技术进行澄清。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概念术语时,如果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专利申请时的技术主题之间的关系未知,则不属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概念术语。例如,专利发明是一种由产生三聚氰胺的物质生产三聚氰胺的方法(方法发明),在“申请日”之后明确了尿素也可以是产生三聚氰胺的物质,那么专利发明-产生三聚氰胺的物质不包括尿素。

另外,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或复印件)并不是特别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和阅读,了解其内容,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诸如初始申请的描述、修改、驳回通知、声明和意见等文件,表达专利申请人的想法和专利主管机关的观点,也可以作为阐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资料。

2.根据什么方法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说明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从文字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持有专利申请人请求的专利权固有保护范围的技术思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于外观设计,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限于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专利保护的范围应该扩大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中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也应该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就是所谓的“对等理论”。“等同论”是指技术手段虽然对专利权范围内记载的事项稍作改变,但仍然达到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的目的,由此产生的“等同论”包括:等同、等同方法、设计变更、材料变更、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比如,权利要求中写明硝酸作为清洗剂,如果换成硫酸,两者是“等效”的。将构成方法专利发明条件的物质氧化后再还原,相当于附加了无用的条件,称为“迂回方法”。从专利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中去掉一些非必要条件,但仍然达到与专利发明创造相同的目的,不产生任何新的效果,是“不完全利用”。

总的来说,掌握对等理论要宽松适度。在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既要考虑保护发明人和利益,又要鼓励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热情。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我们应该尽可能更清楚地解释专利保护的范围,以平衡两者。

3.不同类型发明的保护范围

发明一般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方法发明可由实用发明派生而来。实用新型都是产品,所以可以归为产品发明。每一项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都有不同的保护范围。

(1)产品发明专利保护。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对确定的,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考虑制造该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述的方法,任何以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产品都将有利于侵权。因为说明书中描述的产品制造方法一般仅用于说明产品的可实施性,而不应用于限制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产品的权利保护范围。

还需要指出的是,原则上,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受说明书所述用途的限制。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的专有权。“使用”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各种可以想象到的使用,一些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不为人们所知的使用也应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专利产品的某些意想不到的或者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这些新用途不应纳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方法发明专利的范围。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参数和效果的方法。仪器、设备、工具、设备等。实施该方法所使用的发明不应限制该方法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可以是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实用新型,也可以是非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实用新型。实施由前者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与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由于实用新型发明是基于已知产品(或方法)的,其专利保护范围只能限于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提及的用途的保护,说明书也仅限于一些阐明性的说明。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该设计,否则,将构成侵权。所谓模仿,不仅指精确的模仿,也指实质的模仿,即模仿设计的新颖部分。判断的时候要整体比较一个和另一个。凡外观设计与专利稍有不同之处,任何人都认为两者相似或近似,即应认为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专利保护。至于用来制造仿制设计产品的方法,并不重要。第二,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一般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用在哪一类产品上,这种专利权应限于其申请的范围;在不属于外观设计范围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此外,也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①不以销售为目的模仿某项外观设计;②将2D产品的2D平面设计应用到3D产品上,反之亦然;(3)将设计的副本放在一本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