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以用于融资租赁吗?
首先,无形融资租赁符合一般融资租赁的外观。承租方将其所有无形资产出售,在无形资产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等)上登记转让给出租方。),然后在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后许可承租人使用。同时,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的保管责任、租赁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与一般融资租赁的外观趋于一致。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规定较少,唯一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物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建筑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动产、车辆上附着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着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物价值的一半。
这个“附着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物价值的一半”是好是坏,因人而异。有人庆幸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有法律规定,有人无奈限制一半。当然,如果取消的话,应该理解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松绑。没有必要坚持二分之一的限制。其次,法律没有禁止。最终目的始终在于风险控制措施的保障,风险可以通过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来控制。
最后,参考海外法律制度,日本软件类型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比较常见,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载体,但它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和(即标准租赁合同),还涉及程序租赁标准合同。两份合同在租赁物的使用、返还、清算、瑕疵担保等方面各有分工,由日本租赁行业协会同时制定。这说明无形的融资租赁并不是一棍子打死的。
总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能不能做,取决于具体租赁公司的审慎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外观,风险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实际诉讼如何认定,取决于法官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个人认定。毕竟相关规定几乎是空白,只能靠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来作出判断。同时要做好最终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心理准备。如果认定为借贷关系,费用收取不合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风险还是蛮大的。如何权衡,要看评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