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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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2006-08-27 1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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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管理和保护环境的实践中,国际社会逐渐深刻认识到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加清醒地看到,要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追根溯源,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途径。把环境和发展对立起来,孤立地谈环境,只能是缘木求鱼,不仅不能有效保护环境,还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基本知识也在增长。“只有一个地球”、“为了全人类世世代代的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等基本理念已被普遍接受,为有效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有了合作的基础,只是开始。用中国人常说的一句话来说,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从认识的趋同到合作成果的收获,还有一段漫长而艰难的路要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还有很多障碍需要跨越。事实上,在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领域,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动员一切力量,挖掘一切潜力,有效地开展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国际合作,中国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讨论和行动中,始终坚持确立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的自然资源为基础,只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才能找到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环境保护本身不是目的。人类的终极目标是让全人类包括子孙后代在美好的环境中享受美好的生活。我们不应该因为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环境问题而放弃经济和社会发展,被动地保护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兼顾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各自的具体国情,寻求环境与经济的同步、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发展中国家需求的原则

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性来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贫困和不发达是环境退化的最根本原因。这些国家经常使用发达国家提供的过时和对环境有害的技术来实现发展,这加剧了环境退化,进而破坏了发展进程,从而形成了贫困、人口过度增长和环境持续退化之间的恶性循环。中国认为,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根本途径在于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消除贫困,增强保护环境的能力,并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要求发展中国家在遭受贫困和饥饿的同时单方面保护环境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平原则,在加强南北合作的框架内探索国际环境合作,建立有利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此外,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退化、荒漠化、洪水和干旱、水质恶化和供应短缺、海洋资源恶化、土壤侵蚀、森林破坏和植被退化已构成严重的环境危害,也是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比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等全球环境问题更现实、更紧迫,应该优先解决。

地球的生态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主要困扰发展中国家的带有明显地域特征的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最终将对全球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国际社会提出或通过了一些行动计划,但尚未采取具体行动来有效执行这些计划。中国一直呼吁国际社会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落实,特别是建立充足的国际资金机制。

三。* * *相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但同时要明确导致当前地球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责任和控制这些问题的主要义务。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和资源。现有的环境问题,如不断增加的温室气体,主要是这种行为的累积后果,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尤其是那些岛屿和低地国家。直到现在,发达国家仍然是世界有限资源的主要消费者和污染源。因此,国际环保合作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在率先采取相关环保措施的同时,有义务为国际合作做出更多实际贡献。这应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帮助它们更好地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或补偿它们因履行国际法律文书中的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中国认为,必须强调这一基金的“充足性”。为了宣传利益象征性地提供一小笔钱,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强调资金的“额外性”,而不是现有发展援助的重新分配。通过削减对发展项目的援助来增加环境资金,不仅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会进一步削弱它们保护环境的能力,因此是非常不明智的。

第二,以优惠和非商业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污染控制所需的先进技术。中国认为,不能将这种技术视为一般商品,其转让应留给市场机制。从对人类共同利益负责的高度,相关技术应被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其转让应被视为对人类共同事业的应有贡献。保护知识产权无疑是必要的,但中国认为,掌握这类技术的发达国家完全有条件根据本国实际,通过必要的国内程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和鼓励科研创造性,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非商业性技术转让的目的。

第四,尊重各国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应基于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现在世界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模式不同。每个国家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真正保护自己的环境,有效参与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因此,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其发展和环境目标和优先事项使用其自然资源。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从解决6543.8+0.2亿人的吃饭问题、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角度出发,中国必须重视发展农业,实现粮食自给。同时,我们制定和实施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业发展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了一套工业体系,发展了经济,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确定并实施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使环境保护事业稳步发展。

因此,发达国家不能把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提供援助的附加条件,更不能以环境保护为由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或把某些社会经济模式或价值观强加于人。任何涉及内政的此类做法都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将从根本上损害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五、发展中国家广泛有效参与的原则

目前,在国际环境领域,存在着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不足、声音得不到充分体现的不正常状况。国际社会应对此予以充分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改变这一局面。众所周知,没有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管理和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如果发达国家能够采取积极的、建设性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让发展中国家广泛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做出自己的努力,那么发展中国家就可以与发达国家一道,为自己和子孙后代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深知自己在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方面的责任和重要作用。中国以对人类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克服资金不足、技术水平低等各种困难,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消除贫困、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控制人口增长等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改革开放的10年中,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但环境却没有相应恶化,并有所改善。我们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的植树造林、治理沙漠、恢复草原和控制污染的运动。中国北方沿海防护林工程体系被誉为“世界上最好的生态工程”。中国人民的基本信念是,做好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是对本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的义务,也是对全人类共同事业的重要贡献。

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就是说,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优先于中国国内的环境法。

中国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加或缔结了30多个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国参加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如下:

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伦敦,1954)

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日内瓦,1958)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华盛顿特区,1946)

东南亚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罗马,1956)

大陆架公约(日内瓦,1958)

南极条约(1959,华盛顿)

世界气象组织公约(华盛顿特区,1947)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布鲁塞尔,1969)

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1971)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伦敦,197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巴黎,1972)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莫斯科,1972)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1972)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伦敦,1972)

非油类物质造成污染时干预公海议定书(伦敦,197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华盛顿)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伦敦,1978)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维也纳,197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蒙特哥湾,1982)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维也纳,1985)

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援助公约(维也纳,1985)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维也纳,1986)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1987)

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曼谷,1988)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1989)。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热内卢,1992)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热内卢,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关于森林保护和防火的协定(签署于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协定》(1981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协定》(签署于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签署于1986)

此外,中国还积极支持许多有关国际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文件,并将这些国际文件的精神引入中国的法律和政策。这些文件包括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出版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80年在世界许多国家出版的《保护自然资源世界纲要》、1982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出版的《内罗毕宣言》和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出版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中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努力

中国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所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的义务。中国为许多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制定了积极可行的行动计划。例如,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计划》和《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措施履行国际公约。在本节中,我们仅简要介绍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情况。

1.《蒙特利尔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积极参与保护臭氧层的各种国际活动。1986和1987年,中国分别派代表出席了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会议和议定书签署会议。中国于1989正式加入公约,并在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的建议。1990与世界其他国家一起,积极参与了议定书的修订工作。1991,中国正式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及时成立了由15部、委、局、总公司、总会组成的中国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议定书》。1992牵头组织制定了《中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计划》,并于1993年初获得国务院和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批准。1994制定了《烟草行业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补充计划》。1995牵头组织制定了《关于逐步淘汰气雾剂、泡沫塑料、家用冰箱、工商业制冷、汽车空调、哈龙灭火剂、电子零件清洗和受控物质生产等八个行业受控物质的战略研究》,并获得了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截至目前,中国通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和丹麦向多边基金执委会申请了156个项目,* * *获得了多边基金的105万美元。如果这些项目全部完成,可减少36,5438+0,800吨受控物质(按臭氧消耗潜能值计算)。

迄今为止,已经完成了六个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项目,减少了2900吨受控物质。加上用我们自己的资金开展的项目,已经减少了6400吨受管制物质。

2.《生物多样性公约》在中国的实施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从本国国情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了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承诺,确定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并将这一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在各项国家经济政策中。199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充分体现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1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方针。

中国政府认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并通过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发展林业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治环境破坏和污染以及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等措施,有效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政策、规划和工作中,以及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已被纳入其中。

在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政府致力于推动农业生产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生物资源消耗过快,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剧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区的贫困。中国政府重视农村经济政策的改革,鼓励集约生产方式,鼓励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如植树造林、植树种草、控制水土流失、防止荒漠化和发展生态农业技术。生态建设工程措施将农业生产的发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效地结合起来。

多年来,全国生态建设的实践总结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比如修建大型防风林、营造沙漠绿洲、变坡耕地为梯田、建设高产稳产田的经验;有建设大型水利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经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生态植被的经验;经济林、生态林、用材林种植和植树种草经验;有旱作农业、节水灌溉和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的经验;有山、水、田、林、路相匹配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经验;荒山承包造林种草经验;控制草地退化、荒漠化和碱化的经验;等一下。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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