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的划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确定。第3条(区域职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将整合周边旅游资源,协调发展,建设高能级、强辐射的国际旅游度假区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产业集聚区。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制定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发展和保护,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协调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的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居民服务等工作;

(七)引导区域功能发展,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改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本地区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按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第六条(规划)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组织编制和修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应当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七条(发展和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和保护的规定,协调周边地区的开发和保护。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城市绿化、土地规划、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实施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和管理的依据。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浦东新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本办法附件中列明,具体内容由管委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向受委托的行政部门提交委托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2)开发、保护和管理;

(三)对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进行综合维护,全面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收集、运输和处理申报;

(6)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协调公共安全、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医疗、气象服务、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大型节庆、比赛、展览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