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赵强,男,1980,云南省保山市人,汉族,中专学历,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粮管所宿舍,云南省保山路桥工程公司临时工,2004年4月起负责宝龙公路引道第三合同段试验工作,被捕前住保山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已经服刑了。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强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赵强以联系宝龙高速公路备料项目为名,分两次骗取关键思杰人民币* * * 1.9万元。2004年5月至8月,谎称吴某以其妹夫的名义承诺中标常宁至永平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骗取李立春租用联合破碎机保证金、场地租用费、装载机购置费共计51万元。2004年9月至2004年6月165438+10月,赵强假冒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名义,伪造指挥部文件两份。以取得宝龙高速公路7.5公里至9公里挖方及结构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月德收取机械设备资质保证金、管理费、办理委托书费用共计人民币16544元。2005年2月至5月,赵强以吴家林与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正在招聘汽车司机,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指挥部的报名通知。陈永奇被骗报名费1,000元。上述被告人骗取人民币82000元。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间,赵强使用裁纸刀私刻云南省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彭赛恒的姓名,以宝龙高速公路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层制备工程为名伪造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承包说明书等相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马昂保证金和信息费25600元。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赵强冒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署名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他利用伪造的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授权书、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签订了两份工程承包合同,先后骗取杨定金、材料费。65438、2005年10月至4月,赵强采用同样的方法伪造同一工程的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先后与赵聪、周寿昌签订合同,骗取赵聪合同定金29700元、周寿昌工程定金34400元。2005年3月至5月,赵强再次以相同方法伪造《长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授权书》、《强制分包表》和《指挥部通知》,先后骗取报名费、资料费、图纸费、合同保证金、管理费8.03万元。上述被告人赵强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65438元+05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赵强逃到丽江,于2005年5月65日(438+08)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1,000元,扣押赃物折价881.5元。我们认为,被告人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定罪,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强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尚未扣押,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赵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扣押的赃款、赃物等815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强违法所得253685元。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判决的指导意义三、对判决认定数额标准的评析从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高于诈骗罪。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合同诈骗、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应予追诉。1996 65438+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实施贷款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支付中个人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贷款诈骗金额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实施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票据诈骗金额65438+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保险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保险诈骗金额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新刑法修改前,合同诈骗罪是按照诈骗罪量刑的,犯罪数额也是按照诈骗罪量刑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骗取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巨大。新刑法修订时,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根据新刑法2006年4月8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0》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起点为5000元,提高了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但新刑法修订的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为什么合同诈骗的起始金额增加了?从立法原则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金融诈骗罪的起点高于诈骗罪的标准。新刑法修改时,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于同一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没有改变金融诈骗的数额,而新刑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在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进行量刑。即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合同诈骗金额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强的合同诈骗金额为221500元,判决正确。宣判后,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