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修订)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支持、创新促进、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精准服务,为其创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筹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负责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工作,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集成报国战略,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细分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第七条中小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为中小企业创新、开拓市场、规范发展提供服务。第八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资助、服务购买和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实施缓征、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和发展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性,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牵线、征信和信用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小微企业借贷服务基金和小微企业借贷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