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与理解
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解释于7月3日起生效,1999。这是对单位犯罪的一般性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一条?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批复。
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批复》。批复明确: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量刑。
3.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如何起诉的批复。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如何起诉的批复》。批复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对构成犯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予起诉。
4.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批复明确:单位有关人员为本单位利益组织盗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全国法院审判金融犯罪研讨会综述。
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金融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本次会议研究了刑法修改以来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形成了座谈会纪要。纪要对单位犯罪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1)关于单位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认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内部组织不独立开展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其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开展活动,如一些企业实行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和部门中的服务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是不合适的。因此,只要单位内部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2)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经营权的转让,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变更。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并担任厂长或经理,说明取得了企业监事的身份。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企业谋取利益。他的行为不是个体行为,而是单位行为。因此,承包企业犯罪应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三)单位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相信从审判实践来看,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不在少数。如果退回检察院补充起诉,检察院往往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书中认定单位犯罪的事实,但判决书中没有出现单位犯罪的字眼,也没有引用单位犯罪的术语。但量刑时应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单位犯罪两罚制
大多数情况下,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且罚款是无限的,即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和罚金,主要是自由刑。个人被判自由刑还有两种情况:(1)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引用侵犯知识产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所谓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就是依照单个罪名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刑罚低于个别犯罪。比如,个人犯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远远轻于对个人犯受贿罪的处罚。
(2)单位犯罪的单一处罚制度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一处罚制度,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处罚的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单位。
(3)适用单位犯罪的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情况下,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1,1,21,《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接受、纵容、指挥作用的人,通常是单位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实施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一般不宜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追究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命令参与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有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前者所起的作用大于后者,可以认定前者为主犯,后者为从犯。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主犯和从犯的关系。有时候责任不同的人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也不同。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似乎很勉强。针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批复》规定: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主从关系不明显,就不能进行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还是要区分的。
关于单位犯罪定罪的规定
个人构成犯罪,必须有责任能力,单位也必须有责任能力。刑法理论中对单位的责任能力存在争论。肯定论认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具有意识和意志,其决策机构或负责人是产生意识和表达意志的中枢神经系统。本单位决策机关和责任人员所作的一切决定,都是本单位的意志。单位的决策机关和负责人员是否遵守章程,是否超越章程,都是单位意志的表达或体现。所以,单位有责任能力。否定论认为,单位本身没有意识和意志,单位只是一个合法的人格化组织,单位的一切活动都由单位内的自然人控制。所谓单位的意志,其实是自然人的意志,单位本身没有责任。本书赞同这样的肯定:虽然单位通过其代表做出决定或决策,但这种决定或决策是以单位的名义做出的,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代表的决定或决议应视为单位的意志,因此单位应对侵害法益的行为或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确认单位的责任能力。单位的责任能力与个人的责任能力不同,个人的责任能力是自然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或辨认能力的问题,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的责任能力是由单位中的自然人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特殊的责任能力。
责任形式
刑法总则中没有对单位犯罪责任形式的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毫无疑问,单位犯罪可以构成故意。关键在于单位犯罪能否构成过失,这是否定的。从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虽然多数是故意的单位犯罪,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是过失的单位犯罪。
故意单位犯罪
故意单位犯罪是指主观罪过是故意构成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故意不同于个人犯罪的故意,主要表现在:在单位犯罪中,这种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正是这种单位的犯罪意志,为单位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主观依据。
故意单位犯罪多为经济犯罪,因此往往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对于这些犯罪,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志。单位实施违法行为,但没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单位犯罪。同时,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也是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标志。如果单位内部人员假借单位名义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犯罪,则不是单位犯罪,而只是单位内部人员的个人犯罪。还有个别故意单位犯罪,虽然没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但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比如刑法第396条1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刑法定义为单位犯罪。这种犯罪不仅没有为单位谋取利益,反而恰恰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但这种犯罪之所以是单位犯罪,是因为它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刑法规定是单位犯罪。
过失单位犯罪
过失单位犯罪是指主观过错由过失构成的单位犯罪。一般来说,过失行为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往往是职务行为。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只处罚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比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刑法》没有规定上述单位都要处罚,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当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也实行双罚制。比如刑法第231条规定了制作严重不真实的文书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中的人员。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中的人员出具了严重不真实的文件,该单位也构成犯罪,并被罚款。本案中,单位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中介组织对其人员的职务行为负有监督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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