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人格权”:我的人格不容侵犯。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众对民法典的认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益,本期《深瑞周刊》继本报上期《民法典一周年》专题聚焦之后,继续借助具体案例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进行解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更加注重人格精神。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人格权”,明确了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民法典实施情况,自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共办理人格权保护案件1764件。记者采访了解到,名誉、隐私、个人信息是人们最关心的热点。人格权汇编的实施,加强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应对了网络信息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实中,还有哪些“新型”侵权行为涉及人格权?当我们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近日,本报采访了几位有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和法官。2022年6月65438+10月11日,江秋莲诉刘暖喜生命权纠纷媒体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名誉权”成为咨询的热门话题。《民法典》明确界定了“名誉权”的概念。“社区设置了刷脸系统,强制居民输入人脸信息。这种行为侵权吗?”“是否有同事通过微博或微信官方账号的平台发布诋毁我学历的虚假信息,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楼上的邻居每天晚上都制造噪音,导致我睡眠障碍。我可以告他侵犯我的健康权吗?”一年来,来自律所的合伙人律师明显感觉到,随着人们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人格权”已经成为咨询的热点。“事实上,所有类似上述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当事人人格权的侵害。”名誉权作为人格权分类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从近一年的咨询量来看,名誉权纠纷呈上升趋势。诉讼主体往往是公民个人,这说明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名誉,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实施使得侵权法有法可依。”律师介绍。“《民法典》的进步之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这就使名誉权具有了可控性和具体性。比如在现实中,诬陷对方的品德、工作经历或学历、信用体系等。,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律师解释道。因此,律师提醒,明确“名誉权”的概念,提醒公民“言之有据”:“比如上网时,了解获取信息的渠道,了解信息与自己的关联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你是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前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如果维权无门的话。”律师案例:网络匿名发帖侮辱诽谤他人,发布平台或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时代,针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完善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律师分享了一个案例:A先生在B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号,在该网站上匿名发布并上传了多条涉及侮辱、诽谤李某的帖子,且这些帖子均附有李某的真实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上述帖子发布后被大量用户浏览和关注,对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其精神造成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随后,李致函B公司,要求立即删除上述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然而,B公司直到收到信件几天后才删除相关帖子,但对于提供A先生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也没有回应。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先生和B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提供A先生的身份信息。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一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本案中,A先生在帖子中使用侮辱、诽谤李的文字,并附上李的真实身份信息,足以构成对李名誉权的侵害;结合这些帖子的高浏览量和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A先生发布的帖子足以使他人产生误解,对李的道德品质做出负面评价,导致李的社会评价降低。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对李名誉权损害的扩大部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律师案例:消费后,用户做出“差评”,商家“报复”或侵犯消费者名誉权,不仅体现在个人,也体现在企业。如果顾客在某网络消费平台上自己写评论,商家不满顾客的“差评”,甚至在评论下方留言“互评”,双方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平台是否有一定责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李静民法官分享了一个真实的案例。A公司作为一家餐饮公司的经营者,在某消费平台的评论中发现了一条“惹眼”的评论。消费者“网友B”评论某消费品前后差价巨大,做了“差评”。A公司认为,他们按照政府发布的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删除了之前在某网络消费平台的促销活动;之后政府发布了“有序开放”的通知,“网友B”将下架前购买的平台推广券拿去下架后消费,导致无法使用。“网友B”的评论是“不真实”的,在网络消费平台上一直存在。浏览量每天都在增加,侵犯了A公司的名誉权,降低了营业额。故将网络消费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平台删除“不实”言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对此,李静民法官介绍,消费者评论是否侵权,首先要审查发布的内容是否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如果发布的内容严重失实是为了通过捏造事实来损害商家的声誉,那么就应该认为其已经实施了侵权;如果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且没有借机侮辱、诽谤、丑化商家,则不应认定为侵权。在网上阅读的评论数量多少构成名誉损害?李静民法官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评论和阅读数量构成名誉损害,但网络平台是一个信息高度开放的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名誉是否受损,一般以“合理第三人”的标准来判断。此外,她提醒,如果商家在网友评论下“回复”时借机侮辱、诽谤、丑化消费者,也可能构成侵权。她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要谨慎,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发现网上的评论涉嫌侵权后,要及时保存证据。卢兆盛法官保护隐私的权利增加了,其中大部分是公开他人的信息。自媒体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卢兆盛法官介绍,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该院受理的隐私案件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公之于众”,但对于个人私生活的安宁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侵害他人的生活安宁是否构成侵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处理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更有“底气”。作为普通人,要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注意保管个人重要信息;当侵犯隐私事件发生时,可以通过录音、拍摄等方式获取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合法权益。作为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案例:分手后骚扰威胁女方男方侵犯女方隐私。卢兆盛法官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某人介绍的一对情侣,三天后分手,男方却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女方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威胁和骚扰。,并牵扯到女方家庭。女方最终将男方告上法庭。根据女方提供的记录,分手后,男方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和威胁,甚至将她的照片和信息做成小名片上传到网上。此外,该女子称,该男子还通过快递站获取了该女子的地址信息留在该女子家门口,并多次通过不同的电话号码给其父亲和哥哥打骚扰电话。根据《民法》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揭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和平相处,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停止以电话、短信、微信等任何形式骚扰、威胁女方,并向女方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5000元。案例:APP剪贴板读取用户信息“隐私政策”不表明属于侵权。此前,广州互联网法院有一个案例:当事人林在使用“好买”公司运营的“好买”APP时,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监控采集手机剪贴板信息,还提供了自编的《关于好买APP读取剪贴板的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以上举报结果和鉴定意见是app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的功能。当应用程序检测到剪贴板上有数据时,它会自动获取所有数据。林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但APP的隐私政策并没有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相关说明,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故将“好买”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好买”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对剪贴板信息进行监控、读取的行为,属于通过技术手段侵犯林某虚拟私人空间的行为,并导致林某的私人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但该行为并未对林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故最终判决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道歉声明。据了解,2021年9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涉及数据纠纷的专业合议庭。成立三个月以来,审理了72起涉及数据纠纷的案件;据统计,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来,共受理数据相关纠纷600余件。个人信息通常在互联网领域被泄露。对此,律师建议,一旦发现,群众首先应采取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如“区块链存储”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证据,防止证据流失;其次,对于已经影响到个人生活的信息公开,应积极采取个人声明、信函等方式主张权益。一方面,要求泄露者或滥用者对泄露的个人信息采取紧急措施,要求删除未泄露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提醒周边亲友不要上当受骗;最后,根据信息泄露的实际影响,群众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向当地网信及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不同权利交叉接触时,人格权的损害难以量化。在实际操作中,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有时并不容易。冯玉萍建议,公民在个人名誉或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保留或获取“实质性证据”,如大数据时代的微信转发信息、物业管理处或公共场所的监控信息等,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防止侵权人员后期删除,导致侵权事实难以认定。“不建议只通过手机或电脑截图保存证据,因为侵权人删除内容时,截图无法与原始证据来源进行核对。”在缺乏“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目前的司法实践还会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案例:找20个“人格证人”证明他不是小三。冯玉萍曾经处理过一个案子。在《民法典》实施前,一名当事人找到他,称被告多次到当事人所在单位甚至上级单位,声称当事人是她丈夫的小三,但实际上当事人并不是小三。侵权人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了消除影响,当事人委托冯玉萍起诉。“这也是实践中的普遍现象。通常情况下,在侵权行为中,人格权中不同的权利会交叉触碰。比如在诽谤罪和诽谤罪中,名誉权和荣誉权同时受到侵犯;在披露他人信息时,同时侵犯了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其中,不同的权利在取证上有不同的难度和属性。”“首先,实际取证很难,当事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有做过什么。这也是名誉权与财产权、健康权的区别。所以取证的过程往往很考验律师的能力和思路。”最终,冯玉萍找了同单位的近20名同事和直属上级领导作为“人格见证人”和证人,证明当事人的人品和品德,最终胜诉。“第二,人格权受到损害,尤其是名誉权,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无法量化。相比之下,肖像权或者姓名权往往更容易有量化的标准。比如企业以侵犯当事人肖像权的方式销售产品,收入可以量化;但名誉损失无法量化,当事人恢复名誉需要很长时间;三是名誉权难以强制执行。”冯玉萍说,尽管最终胜诉,但这场官司持续了一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案例: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面对传播谣言,公布他人隐私,除了诉讼,我们还应该采取哪些方式将损失降到最低?冯玉萍提醒说,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采取及时的保护机制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民法典首次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依法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畅通了人格权的“救济渠道”,及时制止了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2021 65438 10月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收到全国首例“停止侵害人格权”申请,申请人来自某房地产公司。2020年5月至8月,李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关于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10篇,其中有针对该公司的不文明用语。随后,该房地产公司以李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 1 4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请求禁止李在某自媒体平台上发布/重复发布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和言论。审判长李鹏解释说,结合禁令的特点、效力和影响,综合考虑四个因素判断侵犯人格权禁令申请是否通过: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属于其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持续性;现实紧迫性;利益衡量。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经过充分考虑,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另一个案例中,周某和张某是同事,因工作上意见不合多次吵架。一天,周发现小区的墙上贴了很多纸条,上面写着自己不良的生活作风。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周发现小纸条是张某在不同时间贴的。周找张某理论未果,最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令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见,“禁止停止侵害人格权”强调的是损害的紧迫性、严重性、不可挽回性和不可逆转性;同时,是否禁止涉及申请人人格权与他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保护,强调了禁止的必要性。此外,冯玉萍提醒,“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止行为”不仅可以适用于侵犯名誉权,还可以适用于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