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的判决带来了哪些思考

经权利人许可,在商标中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并支付对价,是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如果让一些人在没有通过协商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名人在市场上的名声获利,会让遵守规则的人吃亏。这对其他竞争对手不公平,损害了市场秩序。坦白说,乔丹公司对乔丹个人名誉的执着,影响了国人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真的不想有乔丹那样的民族品牌。但就案件本身而言,也有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

比如,这份判决书虽然以侵犯乔丹姓名权为由宣告“乔丹”商标无效,但也指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权益,构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类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从而被宣告无效。但法院认为,对于损害私权的商标,不能再考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两种说法有些矛盾,需要进一步澄清。

此外,这一判决在承认乔丹姓名权的同时,却拒绝保护其拼音,令人费解。在中国人熟悉的英语中,“乔丹”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们把字母“乔丹”当成“乔丹”的拼音,基本上没有其他联想。在这方面,“乔丹”是另一个可以用“约旦”代替的表达方式。既然如此,还需要调查“乔丹”与“乔丹”或篮球明星乔丹是否有稳定的对应关系,才能确认“乔丹”等于“乔丹”吗?

无论如何,这起“乔丹”商标纠纷案的最终结果再次表明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并将有力推动相关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