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员工用了盗版PS软件,公司被告了,怎么办?
员工自行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员工自行下载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其实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 员工自行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商业使用?
商业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存在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是否构成商业使用,需要考察员工使用盗版软件的目的和输出成果的用途。如果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使用,当然构成商业使用。但如果仅是为了个人兴趣或娱乐,则不构成商业使用。
2. 员工实施侵权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
如果员工确实系基于商业使用而下载、使用盗版软件,那么是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Adobe公司与水木动画(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采用此观点,从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角度论证了水木动画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提供的内部管理规定,鉴于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规定曾通过有效渠道颁布,被告职工应该知晓,且被告亦未能证明其按照该规定对公司计算机进行不定期抽查,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作认定……即使被告能够证实上述证据具备证据效力,恰恰说明了被告明知在其经营活动中应该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并负有向其职工提供正版计算机软件的义务以及不定期检查公司计算机的职责,但其在实际经营时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
按此观点,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公司对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观点二:员工擅自使用盗版软件,无论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均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一般民事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是种属关系,《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而对于这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已经给出答案:“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前述规定称“职务侵权”或“雇主责任”,基于员工与公司的从属关系,无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定的“替代责任”。
从结果的角度,上述两种观点均会大概率指向企业承担责任。相对来说,观点一对企业更有利且有法院判决支持,但没有法律依据;观点二对企业不利且有法律明文依据,但未查到有司法机关援引该等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