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男女争什么?

目前,离婚诉讼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的重点,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仍然是三分之二。三年来,宁安法院审理了近2000起离婚案件。为什么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为什么当事人不选择先协商,再去政府民政部门协商离婚?他们不得不选择一场令人心碎的官司去打官司。是因为他们无法协商,出于无奈,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还是有其他的目的、理由和动机?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发现现代离婚诉讼中的十大争议焦点,并通过实例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说明,使读者了解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对离婚诉讼和维权工作将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离婚纠纷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法院是否应该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发生矛盾后,无法自行调解。一方作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主张与另一方离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可以调解离婚,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如果原告反悔,不想离婚,可以撤诉。但在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夫妻确实已经分手,被告主张夫妻感情还是好的,没有分手。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怎么做?原告的陈述合理还是被告的抗辩正确?如原告张南与被告李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不离婚,原告认为被告无事生非,说原告无故有第三者,影响原告人格,以至于原告丢了工作,无法承受。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宣传有第三者的问题。原告只是起了疑心,找原告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并不过分。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判决双方离婚还是不允许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但从原、被告的陈述和申辩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关系已经不存在。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半年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表示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故判决双方离婚。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该由当事人向法院举证,包括书证、人证、物证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夫妻关系作为离婚案件的法定条件。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法定理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规定:(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身体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难以治愈的。(2)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确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困难。(三)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者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取得结婚证。(5)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6)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 * *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没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通奸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确实无法由无辜一方起诉离婚,或错误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错误的一方可以再次起诉离婚。(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10)夫妻一方喜欢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拒不改变,导致夫妻难以共同生活。(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公告后发现无下落的。(13)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拒不改变,对方不理解的。(14)夫妻感情确实因其他原因破裂。离婚纠纷第二个焦点:结婚彩礼给没给,给了多少,该不该返还。一男一女结婚,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女方一定的钱作为代价,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离婚时往往会有彩礼的纠纷。有的男的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有的女的辩称是没收或者没收了这么多,有的人辩称不返还。这个比较常见。比如王楠与杨女离婚纠纷案,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父母4万元,登记后两人并未同居。离婚时,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并返还彩礼4万元。女方辩称未收到彩礼4万元,并提供了部分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法院认定被告收受原告彩礼4万元,依法判决返还。彩礼的性质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离婚纠纷焦点之三: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如何分割。现在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会在分居与不分居的问题上经过一番斗争后达成离婚协议。然而,经常会有激烈的财产纠纷。大家都想多分财产。有的人将夫妻财产视为个人婚前财产,更有甚者,藏匿、转移、变卖夫妻财产,往往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伤害。法院处理的时候,主要靠当事人举证。如果它拿不出证据,那就只好自认倒霉了。比如吴女与路南的离婚纠纷案,吴女与路某早已疏远,埋下了离婚的种子。武女逐渐将夫妻存款转移,尤其是夫妻分居时,不仅钱被转移,家里值钱的东西也全部转移。离婚诉讼过程中,陆楠提到吴女什么都没说,吴女只是简单说不知道或者不知道。特别是路南问那20万存款去哪了,武女说日常生活都花了,看病去了,感情用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解释,由路南举证。路南说,我好久没在家了,也拿不出什么证据。最后我承认我吃亏了。关于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财产如何约定和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予赔偿。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离婚纠纷焦点之四: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虚假债务如何认定和分担?离婚案件中,事实清楚,有证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分摊的数额。但对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同债,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更有甚者,当事人拿出了很多欠条或者找了一批证人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人为了生产、生活、孩子上学,欠下了很多欠条,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成为夫妻离婚纠纷的一大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一大焦点和难点。比如胡女与田楠的离婚案,女方认为男方欠的债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自己列举的一大堆债务都认为是夫妻同债,为了让男方多承担债务,少分财产。法院审理查明,男方所欠债务虽为经营企业所欠,为夫妻同债,但女方所欠债务不具有真实性,故不予采纳,并提出债权人认为债权成立可另行起诉,法院重新确认双方债务分担。在法律上,个人债务和夫妻债务有哪些规定,虚假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同一财产未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方婚前所借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购买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2、夫妻为了家庭* * *背负了生活的债务;3.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一方分担的;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给病人治病而发生的债务,具有法定义务;5.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6、因赡养老人而产生的有赡养义务的债务;7.为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发生的债务;9、夫妻协议为* * *带债;10,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同债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纠纷焦点之五: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如何确定。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都在争着生孩子,有的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有的是为了自己的养老,有的是为了自己的成功等等。,而且由谁来抚养孩子也经常有争议(但也有一部分人不想要孩子,因为想卸下包袱,或者因为害怕再婚,或者因为有其他秘密,我就不细说了)。比如赵女和钱楠的离婚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都是为了孩子而战,女方为了孩子而战到了执念的程度。诉讼中,男方将孩子藏在地里,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女方只得到一纸空文。尽管法律文件规定孩子应由女方抚养,但女方无法得到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问题不宜强制执行,法官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养母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纠纷焦点之六:子女抚育费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夫妻离婚时,往往会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育费,这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每个月多少、如何支付托儿费,双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托儿方要求多一些,对方要求少一些,提出一些实际困难。如刘某与程某离婚案,刘某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程某同意离婚并抚养其婚生子女。但对抚养标准和给付金额存在争议,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对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以按照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儿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托幼费的数额。”离婚纠纷焦点之七:是否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约三分之一的案件有一方认为另一方有第三者,如果协商离婚,就不提了。但部分当事人认为,由于对方第三者的存在,导致夫妻生活不得安宁,财产灭失,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精神损害,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钱女诉冯楠离婚案,冯楠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是钱女和另一个男人生的,孩子长得和另一个男人一模一样,没必要做DNA鉴定。庭审中,冯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有什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纠纷焦点之八:离婚期间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如何处理。离婚时,起诉的一方往往是想甩掉包袱。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救助供养的一方,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不再履行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但在离婚时,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如无生活费、无住房、无照顾、无生活必需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调解,但调解不成,就要依法裁决,裁决要本着有利于困难一方的原则。比如女佣和路南的离婚案,路南因为借了朋友的车,酒后驾车,导致终身瘫痪。女仆拒绝再为鲁南服务,并提出离婚。路南要求女佣解决生活困难,特别是没有经济来源和无人照顾的问题。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女佣给了陆楠一次性经济帮助。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根据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存在的生活困难,而不是离婚后随时求助。同时,对方有能力负担,帮助也仅限于力所能及的范围。根据上述解释,经济资助的具体措施是:(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时,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一次性的经济资助。(2)结婚多年后,如一方年老、多病、残疾且无经济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生活等方面作出适当安排,离婚时可给予长期经济帮助。(3)在救助执行期间,被救助方另行结婚的,由其配偶抚养,救助方可终止给付。(4)原经济救助实施后,要求继续救助的,一般不予支持。(5)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产权住房的形式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离婚纠纷焦点之九: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涉及夫妻间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近年来,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增多。为什么下落不明?大多是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和第三者私奔,或者下落不明。还有的是因为夫妻矛盾,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还有的是下落不明或者失踪。对方等了很久,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比如福女与高楠的离婚纠纷案,高楠失踪已经三年,夫妻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妻子、福女等丈夫起诉高楠离婚无望。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高楠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于当时当庭作出离婚判决,财产和子女一并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第151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请人民法院只判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失踪人。”古人云,夫妻本是林鸟大难来时各飞各的,月满阴晴圆缺,人不可能有喜怒哀乐。夫妻离婚不再是社会街谈巷议的话题。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协商不成,不再纠缠,基本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的争议基本围绕以上十点展开。当然还有其他争议,比较琐碎,争议较小,本文不讨论。笔者希望本文能为人们提供离婚案件中主要纠纷的内容,并从中学习到一些有益的东西,作为工作或诉讼的参考。不知道以上内容能否达到作者的初衷,请各位同事朋友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