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按人头分。离婚的话可以分吗?

一、夫妻* * *或一方所有房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建造的房屋,或者双方婚前购买并建造的房屋,归夫妻所有,离婚时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同一房产内的房屋价值和权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应予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 * * *有实际可以分割使用的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不能单独使用的,可以固定价格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在确定房子分配给哪一方的时候,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还要照顾到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方应得到照顾。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除。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归另一方,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已扩建的,扩建后的房屋视同夫妻财产。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如离婚后无处居住,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多元化,房屋所有权的状态也是多元化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离婚时已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有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房和公房,一般以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争议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 *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归* * *所有。因为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A.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同一房产购买产权。由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同一财产购买产权。因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住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房剩余价值以同一财产分割。

C.对于夫妻一方的父母婚前租住的公房,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为产权的,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以直接分为* * *和同一房产。

虽然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一方的财产购买,而是以父母一方的财产购买。产权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和财产应该还是* * *关系,但是分割财产的时候酌情考虑财产的来源。

原由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后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购房资金来自该方父母,应是一方所有的房产。父母一方租住的公房虽然是用夫妻双方相同的房产购买的,但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还有父母一方的名字,房屋归家庭所有。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抵押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一方参与还清贷款,不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是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债务是个人债务。归还的贷款,属于夫妻一方解决的部分,应当归还。

2.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有些有产权的房子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部分产权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关于继续开展城镇住房改革的通知》6月发布,其特点如下:

第一,房子必须在购买五年后出售;

二是原补贴单位在出售时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卖房收入按照国家、单位、个人的比例进行分配。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公房,但没有产权证。由于这类住房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和职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实际分割存在一定障碍。

当事人有争议,未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不宜由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权属,而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住房屋所有权时的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作为购房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权属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只要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就可以将下列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权属、分割、补偿等问题:

一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妻名义还是以夫妻同一名义购买的;

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

三是婚前以夫妻双方财产购买,属于* *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仍为夫妻财产。

4.父母一方投资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8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其一个子女,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表示,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作为投资方的男方和女方父母均表示,担心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孩子结婚买房,往往倾其所有,一般不会和孩子签订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违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侵害了为买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

因此,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被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的合理赠与。大多数人在反馈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种处理方式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如果房产是父母双方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按照父母双方出资份额,更符合实际情况。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的好处;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确定同一财产范围的几个难题

收入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所得”定义为* * *共同财产。但对于如何理解“收入”,法律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收益应分为既得经济利益和预期经济利益。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93条第15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夫妻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实际经济利益归属于夫妻同一财产,而排除了夫妻同一财产的预期经济利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其他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 * *”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非经常性费用

一次性费用,如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应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可以折算为同一财产。换算成* * *的房产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总造价。

夫妻* * *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时间×总费用÷(入伍时70周岁)

给予财产

父母婚后为双方购买的房屋,除明确表示给一方的以外,都是对双方的赠与。

* * *相同的属性

夫妻在两个地方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为同一财产。1993《财产分割意见》第四条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分别在两个地方管理和使用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实际上是分居状态下生活,但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分居期间分开管理和使用的财产是同一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