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理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科学配置、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权责,并列出权责清单。同时,按照减少环节、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制定行政权限运行流程图。
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化及时调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第二章行政执法单位的责任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将其行政执法权力逐项分解落实到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权责,不得擅自增减行政执法单位的权责。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行编制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并在服务窗口或者执法事项网站公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
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地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开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开,推进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归档,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律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被动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事,不得与执法对象串通。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对其负责或者配合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责任,不得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双公开”的检查方式,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合理分配和协调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重执法和重复检查。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企业日常监管在线化,减少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