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的协调,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降耗,为能源革命提供技术支持;

(三)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显著提高生态环境建设质量的;

(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进步;

(五)提高医疗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改善民生;

(六)能够推动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七)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的;

(八)其他需要优先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和优势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持续引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企业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政策措施,购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和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首台(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和核心零部件的形成和使用。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连接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发布国内外科技成果信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服务。平台运行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制,规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行业的发展。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开展技术经理培训,培养技术经理。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查询和交易等服务。第十五条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为初创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社会* * *享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主或联合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的加工、工程化和产业化试验。第十七条引导和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增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和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