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专利权的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发布者应该在什么时候公示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未经中国专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涉及专利方法和产品的广告以及与专利有关的活动。已经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同等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一、主管机关(一)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门是审查和发布专利广告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广告进行审查。(2)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以及相关专利活动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1。通过全国性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向全国发布的广告,应当经中国专利局审查;2、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广告,其内容由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审查。2.申请文件(一)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广告涉及的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专利证书以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法律文件。(二)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宣传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应当在申请广告审查时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和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三)因专利活动需要发布广告的,举办单位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