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给爸爸,不给他老婆!这份遗嘱有效吗?
司法案例:男方将房子给父亲,不给妻子。
邱在广州花都区与妻子夏生下一子小林。婚前邱在花都区买房,婚后在梅州买房。两套房都没有结清银行贷款,需要月供。邱做了一份财产处置遗嘱,其中广州65,438+000%的产权指定由其父继承,梅州50%的房子也给了其父。由于梅州的这套房是婚后购买的,另一半产权归妻子夏所有。在他死后,夏和他的父亲为财产和债务打官司。但这一次,法官并没有完全遵照遗嘱,而是按照死者的基本意愿,重新分配了部分财产和债务。
法院对两处房产的分配。
1套房广州房产歧视案:广州房产判决法院判决广州花都房产由邱父继承,继承后邱父享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该房屋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由秋的父亲承担,秋的父亲应就属于夏的个人财产对夏进行补偿。
判决依据及理由:广州房产虽为邱婚前所购,但邱夫妇婚后偿还了部分借款。也就是说,无论哪一方还款,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相应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夏占有一半份额;其余部分属于邱的遗产,邱有权处分和安排,邱的父亲有权按照邱的遗嘱继承。
二套房梅州房产歧视:法院判决梅州房产二分之一为邱遗产,由其儿子小林继承。继承后,小林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该房屋所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为邱的债务,由小林母亲夏承担。
判决依据及理由:梅州房产系邱、夏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半归邱继承。但邱在立遗嘱时,明知儿子尚年幼,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没有保留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
因此,法院没有根据邱的遗嘱将财产给予其父亲。简而言之,这套房的分配并没有按照邱的遗嘱给父亲,而是给了夏和儿子小林,然后房贷由夏承担。
立有效遗嘱有两个前提:我们无法避免疾病和死亡的发生,但我们应该知道一些基本的知识。下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大家科普一下法律知识。在什么前提下,遗嘱法院都会支持。
1第一个前提:处理权。
立遗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个人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即首先处分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一方所有,其余归被继承人继承,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遗产在家庭所有的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第二个前提:要保留必要的份额。
《民法典》第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林就是这种情况。如果按照遗嘱,两套房子都给了邱的父亲,邱作为父亲,并没有给小林留下必要的份额。法院的判决还强调,邱的父亲有其他子女(即邱的兄弟姐妹)赡养他。而且广州花都房产是根据邱的遗嘱判给邱父亲的,父亲的养老是可以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