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阶段哪个选项不算侵权?

招聘面试阶段常见的侵权行为有(ABCD)

A.歧视

B.虚假广告

C.隐私权

D.知情权

求职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1,欺骗性宣传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的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条件,或者隐瞒单位的事实;有的用人单位想尽办法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尽量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会导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侵犯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声称高薪、高福利、高职位引诱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比如某企业通过抛出低薪高奖金的制度来吸引应聘者,威胁做好工作月薪高达万元。事实上,它接受苛刻的销售佣金,几乎没有基本工资。要知道,管理规范的优秀企业通常会淡化奖金、提成等容易滋生副作用的做法,只有那些急功近利、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才会反其道而行之。广大毕业生要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增强抵御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是一种法定权利,但近年来招聘中出现了很多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这是女生经常遇到的无奈。一些用人单位无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劳动法赋予女员工的特殊义务,私下或公开规定招聘员工时只优先录用男生或男生。(2)身体歧视。一些雇主在没有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将身体残疾或疾病的人拒之门外,剥夺了这些人的就业机会;还有一些单位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对应聘者的身高、外貌甚至三围提出要求。(3)户籍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招本地户口的毕业生,或者没有本地户口的,必须有本地户口居民的保证,提高了外地户口毕业生的就业门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本地人口的就业,制定了不合理的人才准入制度,使得本地单位无法招聘到外地的毕业生,或者让外地的劳动者成为员工,严重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上述歧视侵犯了大多数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利,需要受到应有的谴责。

3.非法指控

国家有关部门早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员工培训费用从成本中列支。但是一些雇主对此充耳不闻,以各种借口向申请人收费。毕业生经常被迫服从工作的需要。而很多企业在收取费用后为所欲为,或者是懒于履行义务,或者是对求职者提出了更过分的要求。所以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分清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坚决抵制各种收费。

4.侵犯隐私

毕业生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留下自己的信息,比如互联网和求职材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其同意,不得披露、泄露或出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忽,网络软件的缺陷,犯罪分子的陷阱等。,这些信息可能被用来侵害当事人或谋取商业利益。所以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把个人资料留给不靠谱的单位和个人。在放上网络时,他们应该选择安全性强、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对内容保密的选项。面试时,有些用人单位的问题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或者考察适应性的考虑,毕业生可以酌情回答。用人单位获得毕业生个人隐私后,有保密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通过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完成某项设计工作来获取和窃取毕业生的智力成果。比如,某软件公司在报刊上发布招聘广告,招聘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实际上是每个考生都收到一份试卷的设计项目的一部分。这样的假招聘,让本该耗费大量人力的设计工作轻松完成。因此,毕业生,尤其是设计和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要提高警惕,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用人单位使用作品的可能性。比如面试时不要让用人单位随意抄袭他的作品;发邮件的时候要处理好自己的作品,降低相关图片的分辨率;在交付自己的工作时,应要求雇主签收,以保存证据。

6.虚假审判

一些无良企业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毕业生。规定试用期是正常的招聘行为。但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劳动强度大,工资低,试用期过后又以各种理由向毕业生提出辞职。更有甚者,他们还向毕业生收取所谓的培训费。所以广大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要注意保留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证据,以备需要维权时使用。

7.契约陷阱

毕业生应该特别警惕一些老谋深算的老板设置的合同陷阱。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法律的合同,这些合同是无效的。以下是一些非法合同,希望广大毕业生提高警惕。

(1)暗箱合约。这种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单方面的。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和个体工商户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往往使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利益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很少或根本没有规定。

(2)霸王合同。这种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的方式签订,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比如,有的企业看重一个技师后,先与该技师的亲友订立劳动合同,再与该技师协商,强迫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辞退亲友相威胁。

(3)生死契约。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劳动安全义务,企图通过与劳动者约定不承担工伤责任来逃避责任。签订这种合同的往往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安全隐患多,设施不安全,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卖淫合同。具体表现为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一切行为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一旦签了合同,劳动者就像出卖自己一样失去了人身自由。在工作中,他们加班加点,被迫工作,有的甚至规定严格的吃饭、穿衣、上厕所时间,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甚至随意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5)双面合同。有些雇主在与工人签订合同时至少准备两份合同。一份工休合同,其内容是按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的,应由有关部门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未实际执行;真正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非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用来约束工人内部。

8.非法中介

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合法机构,通过广告编造招聘岗位,收取中介费后就凭空去了。一些民间组织相互勾结,欺骗求职者,举办所谓的招聘会,收到大量简历,为了向求职者收钱,不招一兵一卒。建议广大毕业生不要轻信那些没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场所,到有信誉的人才市场和政府组织或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