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

法律分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防伪贸易协定》中加强了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首次在多边贸易协定中规定了“避风港”制度,其中“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限制的具体条件。此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增加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版权及相关权利中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不仅针对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还完善和明确了《防伪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在技术措施方面,扩大了反规避的范围,明确了法律救济的种类。在权限管理信息方面,增加了受保护信息的种类,扩大了禁止行为的范围,降低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要求。

法律依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的决定》第十届第二十五次会议NPC常务委员会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月20日召开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同时声明,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