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形成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新格局,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推动* * *繁荣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舟山、宁波、杭州、金义。第三条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以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第四条自贸试验区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发展数字产业、数字贸易、数字物流、数字金融,按照整体智治理念创新数字化监管服务模式,建设数字自贸区。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内各片区按照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坚持先行先试、差异化发展,突出自身特色,加强联动协调,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舟山片区将建设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资源配置基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国际海运服务基地、国际石化基地、国际油气储运基地和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

宁波片区将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油气资源配置中心、国际供应链创新中心、全球新材料科技创新中心、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造内外联动、多式联运、辐射力强、链条集群的国际航运枢纽。

杭州片区将建设全国领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际一流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中心,打造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金义区将打造世界“小商品之都”,打造国际小商品自由贸易中心、数字贸易创新中心、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港、制造业创新示范点和“一带一路”开放合作重要平台。第六条完善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促进自贸试验区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联动创新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形成全省全面开放新格局。

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依托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七条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试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规则,探索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有失误,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不谋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确的行政管理体制。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参与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第九条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自贸试验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的复制推广,建立健全信息发布、项目推进、评估推广等工作机制,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本片区的建设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协调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相关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辖区内海关、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责;

(六)统筹本地区各类公共信息的发布,开展对外联系和交流;

(七)履行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区域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