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

(2014 12 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根据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9件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修订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规则一。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规则二。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规则三。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户口迁出后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华侨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由结婚地人民法院管辖,定居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住所地法院以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条?利用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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