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声明
司法案件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马夫妇在交付65438万余元定金后,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到期房款,要求业主张夫妇宽限几天,业主称其违约,有权拒绝出售并没收定金。但马夫妇认为业主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夫妇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万元。
2015年2月3日,马夫妇与房主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1.3万元。双方约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出卖人支付定金654.38+万元,并于当年2月22日654.38+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再向出卖人支付73万元。剩余45万元公积金贷款支付至卖方账户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付清剩余2万元。
转眼间,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为65438+2月22日,双方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但让马担心的是,73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没有提出来。于是,马向张提出,希望能给7天时间。对于这一要求,业主张夫妇坚决不同意,称马某不按时付款构成违约,有权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几天后,马某筹足资金后,要求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
2015 12.30,马夫妇到张某夫妇处要求转让涉案房屋。双方发生争执,引来当地派出所处理。经民警调解,失主张某称家中有老人需要手术。先是说要延迟半年到一年交房。马和他的妻子说他们可以等待,但随后张改变了主意,并表示需要一到两年才能交付。最后他明确表示,房子暂时不卖,买房交的定金没收。
在多次催促下,马夫妇将张夫妇一纸诉状告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仅构成迟延履行,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被告对此有适度容忍的义务,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拒绝履行。另一方面,从双方沟通情况来看,鉴于被告家中老人患病的特殊情况,原告也同意协商交货日期,并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但被告随后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违背了诚信。应认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张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的陈述
延迟履行应该适度容忍。
负责该案一审的法官余表示,公民在相互交往和日常商务活动中,应当有适度的宽容义务和宽容态度,减少矛盾纠纷,形成良性和谐的关系,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一定限度内,守约方对违约行为所对应的违约责任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具体到本案,原告只是因为短期内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才推迟了几天履行义务。总的来说,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并不妨碍合同的实现。卖方称家中一位老人患病,要求延期交房,原告也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但被告一再变卦,最后说暂时不卖,以后也不卖。这显然超过了可容忍的限度,明显违背了诚信。应当认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于指出,本案判决的目的并不是说迟延履行就不被认定为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说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违约行为相匹配。因此,守约方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应该专门设立因迟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比如,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就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而延期超过约定期限,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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