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穷竭的基本概念

专利权穷竭是知识产权法权利穷竭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表现。由于专利权已经通过其首次合法出售获得了合理的利益,如果允许其继续流通和使用所出售的产品,显然会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不便,阻碍商品流通,不利于商品经济。因此,要防止专利权的保护超出合理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来说,确定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式,即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和或地区用尽。世界各国在国内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专利权国内用尽原则,但国际用尽原则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就是说,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的差异,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自然获得。同样,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因依照一国法律进行销售而穷尽,但其在其他国家享有的同样的知识产权不一定穷尽。鉴于此,现今存在两种论调:一是主张将地域性原则与国际用尽原则对立起来,以此否定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扩大专利权在国际市场上的排他性范围。支持这一主张的人大多来自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二,主张地域性原则只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的有限保护,在权利穷竭原则中处于次要地位。也就是说,它支持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青睐的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扩大发展。在实践中,后者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立法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