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联盟性质: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研究、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宗旨: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贯彻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助政府提高行业整体技术研发水平和制造水平,促进我国完整产业链和成熟健康市场的建设,维护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工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联盟总部(联盟秘书处所在地)位于中国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以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光伏行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的制定,使其在本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促进产品认证和质量检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行业基础信息的调查、收集、统计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行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4)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信息共享和培训交流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光伏产业的利益和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争端;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R&D、制造和服务,并认可本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获得批准后,就是联盟的正式成员,享有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分为董事会成员(简称董事)和非董事会成员(简称会员)。

(1)董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与联盟初期活动并自愿担任发起人的企业、机构和相关组织)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经理事会成员申请和提名,按照章程规定通过理事会决议,可以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2)非安理会成员:

承认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根据章程规定通过理事会决议,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董事会成员资格:

1,联盟成员;

2.对光伏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

3.遵守适用于董事会成员的相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认可联盟章程;

2.愿意加入联盟;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加入联盟应经过以下程序:

(1)由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以下加入联盟的书面材料:

1.申请加入联盟;

2、申请人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已经开展。

(3)本联盟秘书处应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并向理事会提交其意见;

(四)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本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成员退出联盟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向本会理事会提交书面退会声明,交回会员证书;

(2)自提交退盟声明之日起30日后退盟。会员退会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13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及其它制度,或有违本会之行为,经理事会书面警告后,于六十日内未加改正者,应将其开除出本会。会员被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将不予退还。会员退出联盟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⑴非安理会成员:

1.有权参加协会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和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技术等相关信息;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提案;

7.有权申请成为董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董事会成员:

1.非安理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任命代表参加秘书处;

6.查询联盟的财务收支情况;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提案;

8.有权退出议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非安理会成员:

1.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照工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联络员,及时向联盟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会员信息及变动情况;

7.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二)董事会成员:

1.非安理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关联公司:成员公司拥有或能够控制其关联公司50%以上股权,且关联公司与母公司光伏产品业务领域相同的,关联公司成员资格计入母公司。母公司应代表其子公司在理事会、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投票。与会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其子公司外)应支付自己的会员费,并在会议中拥有独立表决权。子公司也可自愿成为独立成员并缴纳会员费,但子公司的投票权和工作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代表,除非董事会认为子公司已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批准子公司可在董事会会议、联盟会议和工作组中行使投票权。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七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时才能举行。除非另有规定,联盟的决议只有在半数以上出席成员投票时才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权力: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制定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六)其他必须由工会大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董事会由联盟的发起人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不超过五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a)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其工作;

(二)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通过提交本联社会员大会审议的决议,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领导联盟秘书处和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小组提交的有关议案;

(十)制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吸收或者罢免委员,批准对委员的奖惩;

(十三)将本联盟的变更、终止等重大决议提交本联盟大会审议;

(十四)解释本联社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立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本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不超过两届。

经理事会批准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是联盟的法定代表,对联盟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a)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协调和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和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起草工会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并对申请实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根据联盟的相关制度,提出罢免非法成员的建议,接受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本联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联合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光伏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3)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的有关规则另行确定。

每个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个组长和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22条工作组应在联盟理事会和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成员会议由各组长召集。

工作组成员会议的职责:

(a)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原则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3)推荐组长和副组长候选人;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组内部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与联盟相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和联系人,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盟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会员单位按照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联盟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工会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会章程的任何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然后提交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在工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终止联盟的动议必须经联盟大会表决,至少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联盟终止前,应在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联盟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内部或由本联盟讨论的任何内容,包括本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工作组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只对会员开放。任何成员都应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所有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成员要知道,他们的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商业规则相互竞争的,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联盟各成员应积极鼓励和促进光伏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谈论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细分或竞争对手之间的客户安置。因此,各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上讨论有关联盟目标和宗旨的重要问题。各成员还应知道,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开发有竞争力的技术和标准,并将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经营有竞争力的技术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任何成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联盟或其他成员授予或被视为授予其拥有或控制的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未经其他成员明确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义,但任何成员均可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中的成员身份,联盟也可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中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目的不是(也不应理解为)在成员之间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没有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任何成员都无权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署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承担因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而造成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即使本章程被翻译成其他语言,也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合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