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同一个法案吗?

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维护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具有宏观性和政策性,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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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过反复修改,2005年底,通过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65438+2006年2月30日,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30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为遏制我国众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真正保护知识产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民事救济,也大大提高了侵权成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释背景。该解释的目标是解决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键法律的司法适用问题。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底。那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市场不规范现象,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的背景。这部法律也是目前我国为数不多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众所周知,一部完整的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一般是合二为一的。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对大部分垄断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使得实践中很多行为出现法律真空。

《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了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垄断、垄断企业垄断、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低价销售、虚假广告、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虚假招标等11种行为。目前,这些行为的一些法律规范可以归入反垄断法,如垄断行为、低价销售行为等。有的需要单独立法,如虚假广告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和虚假招标行为;其中有些可以归入将来要颁布的侵权法,比如侵害商誉的行为。不过要看具体问题。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对滥用诉权侵害知识产权人商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一般滥用诉权的行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一般可以归入其他法律。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应该说还是有必要的,应该通过这部法律的修改来完善,因为目前其他法律没有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接手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降低立法成本。而且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不少,放不进其他法律。它必须由单独的立法来规定。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分别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二元立法结构。澳大利亚、匈牙利和中国台湾省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合二为一,采用单一制立法结构,而中国采用二元制立法结构。

中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立法取向有缺陷,不清楚是公法还是私法。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公法性质,尤其是行政法性质。比如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大多规定了刑事责任、罚款等行政责任,但只有在本法第20条简单规定了根本无法实施的私法救济责任。但从该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大多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企业通过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手段获取他人竞争优势。,都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一种侵害,主要损害私人利益,但也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体现在法律责任上,就是主要。

美国等判例法国家主要是通过判例法将侵权关系适用于不正当竞争,即私法关系。相反,反垄断法主要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往往通过行政程序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处罚垄断行为,但也涉及到个别经营者的利益,比如对个人的赔偿,所以反垄断法是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维护商业道德,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具有宏观性和政策性,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属于微观领域,仅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二是规定的不当行为混乱、不完整、不明确。

首先是不正当行为的混乱,但是把一些垄断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7条中的一些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

其次,规定的反不正当行为不完整。

在国外,不正当竞争以其行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而闻名。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著作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商标、专利、著作权法不能控制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许多国家一般在商标、专利、著作权法中,单独规定反不正当竞争,但在我国相应的法律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曾说:“关于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为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的额外保护。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但还是比较弱。而如何在著作权法之外提供更广泛的保护,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这些行为不受《商标法》的控制。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不正当竞争的例子,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从而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同时,在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很多行为并不明确。如何称呼它们为「知名商品」?什么是独特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和别人的知名商品混淆,让买家误以为是知名商品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误导性虚假宣传?等一下。这些规定简单而模糊,即不能指导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指导执法机关正确执法,更不能指导法院判案。

第三,法律责任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本没有规定赔偿的私法责任,而这部法律又以私法作为补充,使得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规定本末倒置,不利于对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比如,法律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商业诋毁等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无法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只规定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元或者20万元,但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这就使得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

根据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人的罚款数额,也很难涵盖所有非法行为。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故意低价销售以逃避打击,或者确实因为经营不善,违规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损;在一些案件中,在调查时,违规者未能提供购销发票、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以核实和计算违法所得。《解释》颁布后,增加了以非法经营额为依据计算罚款的依据,不仅增加了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相对简单,易于操作。

四是执法效果不理想。

由于法律本身的上述缺陷,违法现象增多,但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无法准确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纸因时代发展而依然幼稚的法律。

解读包括哪些内容?

《解释》第***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明确了与知名品牌接近、作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第一,《解释》第1 ~ 7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补充和解释,为如何规制当前市场上的傍名牌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释》第1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知名商品”的内涵;第五条第(二)项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和适用的例外。比如,在不同地理区域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如果使用者能够证明是善意使用,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内容。

《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装潢”的内涵。

《解释》第四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和“名称”的含义。

《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的含义。

二是《解释》中的第八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产品宣传中的虚假主张进行了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含义。

第三,《解释》第8~17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侵犯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和扩展。

《解释》第九条、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实用性”、“保密措施”的含义。

《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反向工程进行了界定。

《解释》第13条解释了“客户名单”的含义,规定员工离职后,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与其原有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解释》第14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要求。

《解释》第15条规定了原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件。

《解释》第16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停止侵权时间”的认定。

《解释》第17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

第四,《解释》第18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10条、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一般法院级管辖和例外。

《解释》的颁布相当于对知识产权的额外保护。

从《解释》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和扩展,即准确界定了反不正当行为的定义、民事赔偿标准和法律责任。我国国内市场存在许多品牌名称、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商誉等不当行为,这些行为都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但是,这些行为在我国现行的相关知识产权法中没有规定,而在国外知识产权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有不规则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指导具体行为和司法实践。

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完善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解释》无疑为当前市场上大量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及时而重要的额外保护。例如,近两年来,一些外国知识产权人通过在报刊上发表侵权声明、向客户发送侵权信函、滥用诉讼权利等方式侵害中国企业经营者的商誉。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该条无效。但是,这个解释没有对此做出规定,这是一个遗憾。

可见,解释只是部分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必须进行全面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