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1,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

2.信息量大,种类多,每天的浏览量是天文数字;

3、新信息周期短,网络信息省去了打印、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

4.资源巨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

5.机构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组织。

第二,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分类,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互联网版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抄袭其他网页;第二,虽然对其他网页内容稍作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了被复制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了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制作了一个与其他网站相同的网站,严重侵害了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络侵犯商标权的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销售也成为贸易手段之一。在网上交易中,我们了解网上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但网上宣传通常真假难辨,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销售,或者将注册商标用于自己产品的包装、广告或展示,也就是偷梁换柱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网购行为的普遍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网店经营者,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饰品,有的网店经营者在网络上公然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的主要方式。网络上侵犯专利权的表现主要有四种: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获利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