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如何起诉?

法律主观性: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由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情形:(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罪案件和侵占罪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微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以上列举的八种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有其他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应当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