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有哪些创新型企业配套服务的政策措施?

南宁市支持创新型企业服务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1)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年实现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孵化器覆盖率100%。支持有条件的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首都科技创新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 * *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对县区、开发区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开放、专业的* * *技术研发和测试平台。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R&D和检测中心。缩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优先保障用地。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654.38+0万元。

(四)鼓励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在南宁市独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研技术开发资金中一次性安排,给予100-200万元补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给予500-1万元资助。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研技术开发资金中一次性安排资金,对在南宁建设并获得“自治区认可的企业工程中心”、“自治区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给予30-50万元资助;获得“南宁市授权企业工程中心”、“南宁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给予10-30万元支持。国有企业、国家级R&D事业单位、国家级重点高校在南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R&D机构,符合南宁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以项目安排方式从科研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五)加强重点行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重点攻克一批对我市重点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对列入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项目,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中每项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高端产品。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和应用,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企业用于研究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执行。

(七)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已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额贴息支持。对在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员,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中给予奖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化、提升、延伸传统产业成效显著的项目,由产业发展基金予以资助。

(八)进一步促进学会等组织的发展。发挥各类学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科技企业提供培训、交流与合作平台,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资金中,以项目安排等方式支持院所、行业协会开展战略研究和行业分析,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和行业标准制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作用,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组织企业共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1)积极引进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科技企业引进计划,加大科技企业引进力度,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进企业进行补贴。对来南宁创办企业或合作开发项目、建设地区总部的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按照南宁市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资助和奖励。

(2)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都会选择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定和落实个性化支持措施,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科研技术开发资金中,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广西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结合的标准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联盟,支持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优先支持企业主导、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由企业申报,否则不予批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让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4)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定期编制我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首购。获得市级新产品认定的,每件新产品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积极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和人才资源。

(一)深入开展“高(名)校南宁”行动。创新城校合作机制,签订城校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加强与驻永高校和国外高校(名校)合作,积极有效利用名校科研成果、科研人才、科研设施、科技信息等资源,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千亿元产业R&D中心、成果转移机构、 南宁市科技服务平台和人才培训基地,不断集聚创新资源,促进高等院校与我市签订协议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培训基地,每家建设资金最高20万元,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资金中以项目安排方式予以安排。

(2)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全方位合作。支持R&D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成果和实验条件优势,与企业联合攻关技术难题、开发产品,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加大对企业开放力度,为企业提供测试、检测、标准等服务。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来南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对科研院所与我市签订协议共建R&D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从科研技术开发资金中以项目安排的形式安排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资金。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继续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给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授权。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

(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化。支持企业牵头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以标准推动创新产品的开发。从科研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经费资助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国际标准制定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65438+万元。

(3)支持企业打造名牌。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参加知名展会、赞助国内外知名活动等方式推广品牌。新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5438+万元;获得南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大力推广和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技术引进、改造和推广资金,支持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落后工艺和装备。大力建设一批新型农村科技示范村和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良种培育技术、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有害生物无害化防治技术等新技术。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霍星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信息基地和农民科技培训学校建设,组织青年农民到高校学习培训,引进一批农业技术专家,培养一批农业技术人员,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使用、农业机械的购置、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给予补贴。

六、实施科技创新示范工程

(一)推进科技创新示范。重点选择基础好的地区作为全市科技创新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产生和转化一批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做大做强一批极具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全面提高自主创新和辐射能力,推动其他领域的科技创新。

(二)着力建设南宁高新区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南宁高新区要配合市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研究提出综合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在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科技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要素集聚、科技与金融结合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示范, 和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使之成为全市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广西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

七、多渠道增加科技创新投入。

(1)引导企业大幅增加科技投入。建立企业科技投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大幅增加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出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其他工业企业支出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对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支持其申报的科技项目。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我市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从2012开始,各市级开发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为创业投资机构在开发区开展投资业务提供风险补贴等支持,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提供分期参股、后续投资等股权融资,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成长。各县区要探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机制。大力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南宁。

(3)鼓励未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给予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通过主办券商核心获得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并被中证协受理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30万元。积极争取南宁高新区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

(4)建立多层次的融资市场。各部门要完善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培育私募股权融资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5)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符合南宁市产业规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一定额度和期限的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建立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6)加大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将科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十二五”期间,市级科研技术开发经费达到当年市级财政支出的1.5%以上,并逐年增加。县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1%。市级开发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不得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5%。市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从产业发展资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获得财政奖励的科技项目、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给予奖励。获得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和单位,由纳税关系所在市、县或市管开发区财政按比例资助。纳税关系在县内的,原则上列明,县按7:3承担;纳税关系在市级开发区的,上市地与市级开发区原则上按3:7负担。按照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奖励力度。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的考核和奖惩制度。科学制定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投入、科技企业培育、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考核范围,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督查和考核机制,重点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定期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每年与有关部门、县区和开发区签订科技创新目标责任书,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创新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佳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由市科技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根据本政策和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一落实。本政策和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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