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新技术企业与R&D费用加扣除的差额
首先,什么是R&D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定义是:企业R&D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这个定义比较简单,尤其是研发活动的定义没有细化。在税前扣除方面,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口径,即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和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科技新知识的创造性应用,或技术、工艺、产品(服务)的实质性改进,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将推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科研成果的直接宣传。
此外,从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所列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中加计扣除。
二、R&D费用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核算内容
在会计核算中,可以计入R&D费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R&D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在职R&D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劳务费和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
(三)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修理费。
(4)R&D活动中使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模具开发制造费、工艺装备费、设备调整和检验费、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等。
(六)研究开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登记费和代理费。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究开发等方式,委托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8)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R&D人员培训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国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等相关费用,应当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计入研发费用。
2.特定会计要求
首先,企业要明确R&D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按照R&D项目或承担R&D任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归集计算R&D费用。
其次,企业的R&D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纳入R&D费用管理,但如果同时承担生产任务,则R&D和生产费用应合理划分,R&D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与R&D费用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R&D费用的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R&D费用的集中收付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关注R&D的使用和管理。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便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二)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于市场上或者无形资产本身存在于市场上,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并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和核算的情况下,费用化和资本化也有区别,分别处理,明确规定了资本化的条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R&D开支的范围
各种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事劳动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称R&D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其岗位或雇佣相关的其他费用。
(2)直接投资
企业为实施研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费用。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和一般试验方法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3)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在R&D活动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在R&D项目中使用的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在R&D设施的重建、改造、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成本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而设计工作程序、技术规范和操作特性所发生的费用。
(5)设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开发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的方法和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大规模批量和商业生产的常规工具准备和工业工程的成本不能包括在内。
(6)无形资产摊销
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发生的费用摊销。)因研发活动需要购买的。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指企业委托国内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转化院、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境外机构开展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成果归企业所有且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
在认定过程中,外部研发费用的80%计入总R&D费用。
(8)其他费用
研发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持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除非另有规定,该费用一般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注:请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相关规定)
四。可扣除的R&D费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扣除的R&D费用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扣除。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书籍和资料、资料翻译费。
(二)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四)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
(七)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八)研究开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65 438+03]70号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R&D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以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
(一)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R&D活动专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测和维修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检测手段的购置费。
(四)新药开发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鉴定费。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R&D费用增加的扣除项目与R&D费用在会计核算和高新技术认定范围上的区别在于,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扣除项目。
2.除上述要求外,还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①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核算的,相应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专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通知)
(3)企业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
3.新增和扣除R&D费用的新政策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和财税[2013]70号补充规定将于2015 12 31失效,但仍按2015上述政策执行。
2016 1 10月65438起,按财税[2015]119号新政策执行。新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扣除上述两项R&D费用的税务文件,R&D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
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2)直接投入成本。
①R&D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用于产品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
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和验收费、申请费、报名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知识产权。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可扣R&D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我们可以发现新政策中R&D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R&D活动中仪器设备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修理、租赁、折旧、摊销不再强调专用于R&D活动;
(2)明确可以扣除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3)在可加可减的费用中增加了“其他费用”。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加可减,总量控制。该其他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减的R&D费用总额的65,438+00%。
4.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2016 1起,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于以下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贸易。
④房地产行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
6.娱乐圈。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2016 65438+10月1起,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活动。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定期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技术、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
③商业化后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研究、效率研究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过程环节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和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