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对外贸易?

(一)强化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目前,主要国家对外贸易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内具有开拓国外市场和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强化对外贸易法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已成为各国开拓国际市场、维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当今各国对外贸易法的立法趋势。著名的美国条款301就是一个例子。根据美国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分为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三种。根据一般条款301,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为外国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或不符合贸易协定,或不公平,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应采取行动,实现美国在贸易协定下享有的权利,或达到取消该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别条款301旨在重点监管本国的知识产权贸易。超级301条款的重点是贸易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应关注一些关键国家的主要贸易障碍和贸易扭曲做法。根据301条款,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可以根据情况对外国采取强制报复措施,如暂停或撤销贸易减让、对外国进口商品或服务实施进口限制、要求外国政府纠正做法或通过谈判提供补偿等,可见301条款是贸易单边主义的武器。美国经常利用这一条款调查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然后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如果谈判失败,它将单方面报复,以迫使其他国家让步。欧盟、日本等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也频频被该条款调查,深受该法之苦。中国也是301条款的主要目标。而我国对外贸易法1994在这方面的功能明显不足。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对外贸易法》在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对外调查的基础上,调整并专门增加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例如,参照美国、韩国的立法实践,明确规定国家可以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并相应规定了调查的主管机关、方式和措施(第38条和第39条)。这些规定为我国未来对外谈判磋商、签署多双边协议、发起国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基本的量化分析框架和评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国际经济变化对国内产业和国内就业的影响,全面评估货物进出口、技术和国际服务贸易多双边安排的利弊,准确及时地发起国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同时,第48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对外贸易中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增强了运用国家机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二)高度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不仅是技术创新,也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因此,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本甚至提出了专利立国战略。在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即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等,还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新《对外贸易法》在借鉴美、欧、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定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与外国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新《对外贸易法》第31条还规定,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未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对外贸易法》规定将对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措施。这将为有效保护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和产品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国内法律依据。(三)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已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定职责,建立外贸预警和应急机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2003年9月,美国商务部成立了“产业分析办公室”,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和政府政策对产业和企业的影响;南非和欧洲联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在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从国内产业的角度来看,对外贸易预警和应急机制一般被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持续监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服务于国务院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决策,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系统由三部分组成:预警、预案和响应实施。它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和预防性工作,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加入WTO后,特别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中国工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对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国家质检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并取得积极进展。其中,商务部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等重点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重点商品进行监测,积极推进区域和企业级行业预警机制建设。新《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该条款的出台必将强化政府的预警职能,促进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和发展。作为一般原则,透明度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贯彻。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实现世贸组织总体目标的关键。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GATT第10条。随着世贸组织影响力的扩大,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成为保证国际贸易可预见性的关键,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法的强制性规定并列入其对外贸易法的主要条款。其具体内容,一是公布告知原则,即告知义务。该原则要求成员管理机构必须公布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必须公布与另一成员的政府或政府机构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和政府协定;具体贸易实施中普遍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和行政决定应及时公布。第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成员在管理对外贸易和审理对外贸易案件的过程中保持透明,并对管理对外贸易过程中的政府决策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第三是关于商业经济层面的透明度。当然,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公开会损害公众利益、国家安全或者企业正常利益的,如商业秘密等,可以不公开。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透明度原则的关键,或者说突破口,是政府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取消内部文件(也叫红头文件),即所有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新外贸法第36条和第38条在外贸秩序和外贸调查中都强调了对外公告的义务。比如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第54条还规定,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系统,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公共信息服务意识薄弱。外贸公共信息能否及时提供给外贸经营者和其他公众,关系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做的承诺,也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形象。通过公告,一方面增强了透明度,体现了新外贸法与WTO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通过对扰乱外贸秩序的行为进行公示,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加稳定和可预期。实现引导公众关注外贸法、学习外贸法、监督外贸法实施的功能。同时,新外贸法在修订过程中也首次征求了外国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立法机关认真研究了他们在贸易权、指定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收了合理的意见。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WTO的透明度原则,而且对外贸法本身的修改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