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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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由15道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 * * 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分值为***15。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1.选择题(每题1,* * 15)。在每道题给出的精选答案中,有1个或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b)内提出异议。

a,1个月b,3个月

c 6个月d 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有(a)

a、制造专利产品B、销售专利产品

C.利用专利进行科学研究d .进口专利产品

3.李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后,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b)日内提出异议。

a,1个月b,3个月

c 6个月d 12个月

4.本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b)。

a,5年b,10年

c,15 d,20年

5.自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d)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b,6个月

c,1年d,3年

6、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D)。

a,10B,20年。

c、50年d、无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a)。

a、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同名同形。

b、与国外各州、省行政区划同名。

与“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d、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标志的有(a)。

一、带有民族歧视

b、只直接注明商品质量。

c、与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鲜明的特色

9.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包括()。

a、文字作品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d、通用表格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包括(a)。

a、个人学习使用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用D、公务用

11.中国加入了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c)。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b)。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少量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中国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b)项权利。

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设计产品。

C.未经许可,禁止他人进口其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保护范围以(b)为准。

一、使用说明

b、索赔的索赔

c、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c)。

一、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1.简答题(每题2.5分,***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1)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艺术和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

1.不同的主题。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传播者加工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一样。著作权主要是指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以及复制、发行等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机构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4.保护的前提不一样。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旦产生,就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邻接权的取得必须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和作品的再利用。

二、论述题(每题5分,***2题)

1.试论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

2.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

3.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和报酬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每个合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不能就著作权的行使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方行使。

2.试述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又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贿赂。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种是给予或接受现金的贿赂;

二是支付或接受各种贿赂(推广费、赞助费、广告费、劳务费等。),红包,礼物等等;

三是支付或接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

四是支付或接受实物(包括各类高档日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式(如减免债务、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给予或收受;

第六,给予或接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取佣金不如实记录,以佣金为名进行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个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5)受贿罪(刑法第389条);(6)向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组织,也包括为举办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备委员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疗产品的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者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者财物,为销售者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其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者的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者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者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者财物,为销售者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利用在教学活动中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销售者的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销售者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6.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成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中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差旅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关税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银行卡用于透支的,赠送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的,透支金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对方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十、办理商业贿赂案件,要注意区分行贿和送礼。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1)财产往来的背景,如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双方历史交往的情况和程度;(2)当前财产的价值;(三)财产交换的原因、时间和方式,财产提供者对接受者有无工作要求;(4)收受者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提供者谋取利益。

11.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 * *收受他人财物,构成* * *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情况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可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