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设11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司、科技司、国际

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有关法规,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湿地和沙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工作。制定全国造林指导计划,制定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防止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监督国家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监督检查林权证的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和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依法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占用林地的初审, 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制定国家和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标准和法规,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社区、湿地公园的建立等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湿地的国际公约。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制定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计,组织指导沙尘暴预测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防沙治沙公约的实施。

六、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与开发、疫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培育、经营和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划和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推进林业改革,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是林业管理者的责任。制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制定农村林业发展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争议调解和林地承包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行业开发利用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林业行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境外开发森林资源的相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灭火队伍的防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察职责,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重大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制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议,管理和监督中央林业资金,管理中央林业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国家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计划和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和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国家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