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公司被指为专利维权敲诈勒索是怎么回事?

首先,将敲诈勒索罪定义为循环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勒索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得到“非法”财物,用合法内容吓唬受害人(马马虎虎先叫受害人)也是敲诈勒索。

但是,如果这些财物本来是可以通过上述合法的内容获得的,那么为了省略这个程序,方便大家,把内容吓唬一下,把这个信息传达给受害者,这算不算敲诈勒索罪?

比如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诉讼吓唬侵权人,要求赔偿许可费1,000元。是敲诈吗?

(或者说债权人通过起诉来恐吓债务人是敲诈?)

如果不起诉,不知道10000元是否属于合理合法的范围。

那怎么能说“这1000元包括违法部分”是威胁被害人而不起诉呢?

我们假设在这个例子中,65,438+0,000元不涉及其他非法的可能性,不是盗窃,抢劫,挪用,拖欠账款...唯一可能触犯的法律就是敲诈勒索。

但在敲诈勒索的定义中,有一个必要条件是“非法”,这是一个循环定义:

法官:你违法了——你违反了A法,违法的原因是你“为非法目的赚钱”。

被告:为什么这个目的不合法?

法官:为了这个目的是违背A的。.....违反了a...违反了a...违反了a...

.....这听起来很蠢吗?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太棒了,你没得商量。

换句话说,这种罪想说就能说,不想说就不能说。

覆手为雨,循环论证罪(我自己定义的,法律上有很多这种情况)甚至比中饱私囊罪还要霸道。

如果你不认为这是敲诈,

那么如果专利权人再加一条威胁:如果你不给我1000元,我就向证监会举报——侵权人此时在IPO。这算不算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