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有哪些行为是合伙人必须同意的?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事项。

(八)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包括以财产份额质押),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

(11)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12)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13)协议退股,全体合伙人同意。

(14)删除必须得到所有合作伙伴的批准。

(15)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16)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为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不能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非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65,438+05日内指定65,438+0名合伙人或者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过半的唯一标准。

(17)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劳务评估。

(1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19)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二十)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返还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返还现金或者实物。

(21)依法享有继承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财产份额权利的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