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修订)
省最高科技奖和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不超过2人。山东省每年国际科技合作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每年总数不超过300项。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技水平,获得自主知识产权;重视科学技术在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中的贡献和效益。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第七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单独接触,不得泄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
与被评估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八条省科技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创造了重大经济、生态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称重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未被前人发现或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的认可。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尚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
(二)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管理科学项目实施中,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技进步奖只授予组织。第十二条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在与我省个人或组织的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促进我省科技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建议和对策,在培养科学技术或管理人才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推动了我省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我省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或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