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取得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和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设备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职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小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设备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楼(医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筹建批准文件。

完成筹建后,申请人应当持筹建批准文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考察和审查后,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终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现场检查考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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