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泄密罪?
构成泄密罪的,不仅要泄露国家秘密,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不严重的,即使有泄密也不可能以此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保密程度、泄密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泄密后行为人的行为和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等。
扩展数据:
1.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掌握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
2.本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第二款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应当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从轻处罚。
3.1979刑法对本罪的相关规定是第186条“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罪。”新刑法在量刑上有了很大的变化。
4.在办理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件时,要注意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最初是在《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2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刑法修改时定性为间谍罪,应根据刑法第112条定罪处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