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

小康为你解答:

为了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必要延长特殊照顾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任何已经注册三年的商标,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声称该注册商标在近三年内未被使用,也就是文中所说的“商标撤销三”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撤销商标申请后,将向商标权利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通知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欢迎关注康信IP平台,为您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智能解决方案!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