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电子合同?快点!!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意思、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双方进行一次或多次的磋商和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与传统合同一样,也需要相关的要件和条件。世界上大多数合同法都减少了对合同成立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
因此,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中,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可以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目前的立法非常宽泛。我国《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规定,但列举性规定指的是一般条款。
就合同的主要性质而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主要条款。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相应的要求:
首先,承包主体是两方或多方,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有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订立合同。”
扩展数据: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一般来说,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就是到达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收件人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的,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果收件人没有指定具体的信息系统。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对于什么是“访问”,数据电文进入信息系统。它的时间应该是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投入处理的时间,无论接收方是否检查或读取传输的信息内容。确定电子合同的收发时间对于判断交易的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合同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的默认规则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当电子电文进入发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时,该电文即被视为已经发出。
如果信息已经连续进入多个信息系统,信息将首先被发送到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当它被发送到接收方的计算机系统时,那么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它第一次进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时。
电子信息的接收方指定信息接收系统的,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信息被接收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合同纠纷发生后的法院管辖权和准据法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意思主义”。
所以规定收货地为合同成立地,是考虑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往往与收件人不在同一法域。
上述规定保证了收件人与被视为收件地的地方有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一般交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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