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本溪市法律援助条例
2 .《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3 .《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二。修改以下地方法规
(一)《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1.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取消和停止收费政策以及《辽宁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编制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并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执收单位应当公开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信息。
2.第十一条修改为: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征、缓征或者免征。
征收单位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征收的非税收入。
3 .删除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2)《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创新园区,完善创新园区的R&D、测试、孵化器、科技金融和基础数据库等创新平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申请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2.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从事剽窃等欺诈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