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盈利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收集证据的效力、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认定等问题。公司的目的是盈利,成立公司的目的和公司的运营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必须不断地从事某些经济活动,如商品生产、交换或提供某些服务。公司法中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特征。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总数在500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点击量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超过1000人;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两个以上标准的半数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