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台湾省同胞在本省投资,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对台工作机构负责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台湾省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评估范围。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
台湾省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台湾省同胞投资者进行征收和补偿。
台湾省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省或者汇往国外。第六条台湾省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方向指引的规定。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具有资源、产业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项目。第七条台湾省同胞以下列方式再投资的,不受人民币投资比例的限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一)用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对企业的出资;
(二)以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进行再投资。先从被投资企业收回;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人民币。第八条台湾省同胞可以依法兴办企业,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开展补偿贸易或者加工装配,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第九条鼓励台湾省同胞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各类开发园区兴办企业。
引导和支持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登记台湾省同胞投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
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农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台湾省同胞,可以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免费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为台湾省同胞投资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台湾省同胞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比照适用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二)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的其他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在本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投资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台湾省同胞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产业布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为台湾省同胞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设施等。,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
台湾省同胞投资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水面)投资种植、养殖的,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台湾省同胞可以租赁农业高科技园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流转的土地。第十四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上市,享受与本省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台湾省同胞在本省投资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第十五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等金融担保贷款服务。
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及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